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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

发布时间:2022-02-22 11:31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

 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号)

内容提要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2月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就办理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2021年度个税汇算”)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2021年度个税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的计算

2021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就2021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的收入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人民币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1年已预缴税额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人民币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需要办理以及无需办理2021年度个税汇算的情形

 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

办理时间

2021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应在办理年度汇算前检查其是否有未申报的收入以及未扣除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扣除或其他可扣除的教育支出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建议纳税人,特别是第一次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务专业人士联系。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内容提要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中,4号公告将下述财税[2018]120号文(以下简称“120号文”,即《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规定予以延长: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建议纳税人阅读4号公告、120号文以及4号公告中所提及的其他文件的详细内容,以充分享受相关优惠。

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号)

内容提要

根据早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18号,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月2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了有关企业赞助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以下简称“杭州亚运会”)的有关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附件1名单中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免费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且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然而,如果纳税人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

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

内容提要

2022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22]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同意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浙江扬州市、广东清远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截止至8号文的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达到132个。根据现行财税[2018]103号文,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6号,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在132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适用以下税收政策:

对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如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选择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相关《 法规速递:国税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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