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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两部委发文明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等

发布时间:2022-03-22 14:12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两部委发文明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等

  法规速递:两部委发文明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2号)

内容提要

继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2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以明确有关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1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1新购置设备器具2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可适用于以下加速折旧政策:

  法规速递:两部委发文明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等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2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效。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12号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如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上述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审慎评估其是否应在本年度申请此项优惠并据此采取恰当的措施。

注:

1 根据12号公告,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人民币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人民币12亿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人民币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人民币4亿元以下。

2 根据现行规定,“新购置设备器具”包括购入(包括新购入使用过的设备器具)以及自建、自行开发的设备器具。鉴于12号公告的官方解读尚未发布,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有关12号公告中“新购置设备器具”的执行口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1号)

内容提要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3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发布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政策。

1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即《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即《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生产服务业纳税人(即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即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11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建议相关纳税人阅读11号公告以及39号公告、87号公告的内容并对相关优惠应享尽享。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3号)

内容提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即《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上述政策的相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3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列出了其各自适用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此外,3号公告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4张表单。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免税款。此外,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相关纳税人可研读3号及10号公告以获得更多信息。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

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

内容提要

2022年3月4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过国科火字[2022]67号文(以下简称“67号文”)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管部门

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部门包括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级(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

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信息填报、自评、信息确认、名单公示和企业公告。

评价条件

《指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满足的包括注册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行业类型等方面的条件以及评价指标和相关的说明。

监督管理

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信息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此外,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还于3月9日发布了国科火字[2022]68号文(以下简称“68号文”),明确了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

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强化参评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化开展评价服务工作日常监管。

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往后结转最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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