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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

发布时间:2022-04-21 16:28投资房产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

华夏时报()记者 傅碧霄 北京报道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在4月19日上午10时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这样说道。在谈及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融资贵的问题时,杨永清还指出,要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机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

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

杨永清在谈到解决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贵的问题时指出,人民法院要打击“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

许浩表示,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套取低息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坐吃利差’,虽有高利的诱惑,但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涉刑的风险。”许浩对《华夏时报》记者这样说道。例如以汽车商贸贷款为由,到银行获得贷款后,并未用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又高息转借给他人谋取利益,就属于高利转贷。

据许浩介绍,关于非法放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

许浩对本报记者表示,金融贷款要求风险控制,银行会跟踪监测信贷资金流向,要确保金融资金安全、资金流向不违反国家政策。从2019年开始,我国加大了对高利转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于打击“职业放贷”,杨永清在会上表示,要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许浩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职业放贷人”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放贷次数、情节标准的个人和单位。2019年《意见》出台后,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陆续都建立起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对其进行打击。

“自2019年起,我国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系统推动落实相应制度、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合法的金融行为,融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到目前为止已有3年时间,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许浩这样说道。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最高法院提到要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是从司法角度来打击对社会产生危害的非法金融活动,是维护借贷市场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既能够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规范,也表明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

苏筱芮还指出,近期《金融稳定法》草案对外公布,维护金融稳定是一项长期、持久的重要监管工作,涉及到跨部门、央地等之间的协调,需要开展系统化建设。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述举措有利于巩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的前期成果,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同时也体现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紧密协调、联合作战的高效配合。

此外,杨永清还强调,解决融资贵问题,还应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而对于融资难的问题,杨永清表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要包括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机制

关于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黄文俊在会上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平稳运行的保障力度;强化对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对口帮扶;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机制。

其中,关于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方面的支持,黄文俊表示,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精准“画像”贷款企业,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据黄文俊介绍,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保障“北交所”25条举措,支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力度。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去年,全国法院开展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共执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2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67.9亿元。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机制,黄文俊表示,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促进信用经济建设,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在信用担保融资等方面获益。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此外,还应完善关于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的司法解释,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等机制,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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