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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雷!130万买“理财”,到期3年“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最新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2-09-11 13:00投资房产 评论

银行买理财“变身”私募,投资者如何求偿?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曹先生在2012年购买的一款130万的“银行理财”,实则是广发银行金山支行代销的私募产品。在产品“到期”后无法赎回,曹先生遂向法院起诉,将代销银行作为被告,要求赔偿本金及收益。

爆雷!130万买“理财”,到期3年“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最新判决来了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1月,银保监会曾通报广发银行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广发银行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经查,广发银行存在风险评估、推荐材料保管、营销培训、产品准入、方案落实等五大方面的问题。

在投诉举报获得监管部门调查回应后,曹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否而得到法院的支持?来看详情——

130万投资到期3年未兑付

在判决书中,曹先生详细描述了他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认购产品的经过:

2010年,曹先生将卖房所得约300万元存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2012年年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员周某打电话称,金山支行内部有一个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推介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推介会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2楼召开,广发上海分行和广发总行相关领导也参加了此次推介会。

7月2日,周某再次致电曹先生,称上次推介的新产品正在销售。周某介绍称,该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资金安全无风险,很多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员工都购买,机会难得。

在周某指导下,曹先生当场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开卡,其妻子将钱转至曹先生名下银行卡,购买了110万元本金的理财产品,并依照周某要求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但未填写日期。7月12日,曹先生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购买了20万元该理财产品。

对此,曹先生坚称,购买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从未告知该产品系中金鲁合基金,其自始认为该产品系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实际上,曹先生入伙的是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曹先生在该合伙企业中持股比例为1.84%,认缴出资额为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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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误会”,在其他认购该产品的投资者中同样存在。另案中,有投资者称,其在2015年8月理财产品到期时被告知4年后才到期,且产品运行良好。2019年8月再次要求结算时,才被告知该产品无法结算。

并且,2017年4月,该合伙企业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营业期限延长至2032年3月。如按此计算,该私募基金仍在存续期,且兑付时间遥遥无期。

侵犯消费者权益遭监管通报

在发现产品无法如期兑付后,曹先生等十多名投资者向银保监局等监管机构屡次进行投诉。2019年10月,上海银保监局作出答复称,经核查,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相关业务办理中存在未妥善保存客户相关记录、未对所涉全部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允许客户在合同有关文件的空白页上签字等问题。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易安保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其中载明: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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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介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

二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文件资料。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业务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单、短信、视频、会议记录等材料。

三是在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介培训材料中,未提及并分析基金产品可能对该行以及投资人产生的风险。其中“年化复合收益率:根据基金项目池储备项目测算,该基金年复合回报率可以达到62%-71%……分红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润的90%并进行强制分红”等内容,属于存在诱惑性的表述。

四是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该行于2012年3月29日审核通过产品方案,明确了该行合作机构准入、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则。经查,发现该行在合作机构准入及相关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准入方面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执行。

五是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经查,该行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制定客户经理代为推介操作守则,并履行培训、考核、暗访、抽查等职责。

诉讼中,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提出,自己只是中间转账行,曹先生通过银行柜台将款项转账给中金创新公司。双方不成立销售关系,只是做了银行转账。且涉案产品发行时间为2012年,当时没有适当性义务的规定,适当性义务不应具有溯及力。

针对曹先生手机银行中显示有130万元权益资产的公证书,及“至今还能从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系统中收到积分奖励”的说法,金山支行表示,广发银行金山支行APP中除了记录客户在本行购买的产品外,还会记录客户所告知的其在第三方处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息。且客户积分涉及多种因素,获得客户积分不能证明与案涉产品有关。

法院:银行负有过错

一审诉讼中,曹先生要求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赔偿本金130万元,并按年化复合收益率71%赔偿收益损失646.1万元,但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二审中,曹先生上诉要求改判该银行支付本金130万,并按照年化利率15%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本案系一起由个人投资者在银行网点认购私募股权基金所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包括:第一,案涉产品系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中金创新公司发起设立的中金鲁合私募股权基金。第二,就案涉产品,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为推介销售的行为,是否负有过错。第三,曹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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