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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保法》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华直播间第29期

发布时间:2021-08-25 10:29理财方法 评论

视频|华楠直播间第29期:十问个保法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将从今年的11月1号起正式施行。

《个保法》共8章,其中明确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边界,也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这也意味着今后一旦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将会有法可依。

钛媒体APP华楠直播间第29期连线了多位《个保法》立法代表、数据合规律师等专家,共同解读《个保法》。

以下为直播文字实录,经钛媒体APP编辑

华楠:本次直播间我们连线到《个保法》立法的专家代表、学者代表、数据合规律师代表以及企业的数据合规代表,一起解读《个保法》。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期嘉宾:

邢会强:《个保法》立法学者代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婕:《个保法》立法专家代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DPO数据合规律师代表、国内隐私权纠纷第一案当事人 向丽:企业DPO数据合规代表

本期直播就《个保法》三审稿的修改要点、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规则设定、如何界定“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维权方式、对于企业有何影响等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Q1:《个保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立法学者代表 邢会强:从国际背景来讲,我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个人计算机开始出现,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速度大大加快,第一代的个保法是德国在1976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个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出现之后,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更加地便捷,所以就有了以95年欧盟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指令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个阶段,是在大数据的技术和产业出现之后,2016年后,以欧盟GDPR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第三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从国内背景来讲,我们在2003年提出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拿出了专家的建议稿,但是遗憾的是那时候我们的互联网刚兴起,新浪等门户网站也刚在美国上市,大家对于个人保护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因此,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提出,但基本上处于搁置状态。

随着2010年以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所和相关机构的呼吁,所以2018年开始列入了立法规划。到2019年开始起草草案,2020年开始一审,2021年4月份是二审,今年8月份是三审并且通过。

《个保法》的大背景是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写入了党的文件,我们要发挥大数据的红利,又要切实保护个人的权益。所以制定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迫切的。

从全球来讲,目前已经有130多个国家都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算是姗姗来迟,但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3.0的版本,它可以说是国际目前最先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一。

它很好地兼顾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大数据发展的平衡,从个人信息保护这个角度来讲,它赋予了个人更多的权利。

Q2:如何理解本次《个保法》新增设的个人信息可携权?

立法专家代表 杨婕:可携权它是一个具有很强法律专业性,而且强技术性的概念,简单地说,可携权,就是我们可以请求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从a平台转移至b、或者d平台,这样一个过程。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定可携权,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大型平台数据垄断的现象。

很多大型平台利用它先发市场的地位,逐步积累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形成了不可撼动的行业地位。因为不可撼动,所以往往他们会采取一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迫使用户接受一些不公平的隐私政策。

举个例子,以往打开一些APP,它会提示开放权限否则无法使用,或者在很多不具有必要性的场景下,向我们索取通讯录、麦克风的权限等等。那么有了可携权后,它强化了用户的自主权,用户可以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转移和再利用行为,有助于形成用户主导型的个人信息跨平台流通机制,能够起到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个人信息被锁定的一个效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可携权也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个人行使可携权时需要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条件。

我认为这是为了,后续能进一步研究如何落实可携权,以及为国家网信部门制定配套性立法留足一个空间。

所以接下来,我认为可以从个人信息类型处理的方式、处理的目的、还有平台的规模、以及对于第三方权益影响这些方面,对可携权进行进一步的限制。防止这种普遍性的个人信息可携带业务,对个人信息处理者造成不合理的成本。

Q3:《个保法》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有哪些保护?

立法专家代表 杨婕:本次立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到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为什么将保护年龄设置在不满十四周岁呢?

一方面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其实是非常不成熟的,思想体系也是在形成过程中,所以自我保护意识可能相对薄弱,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被不法者利用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需要立法给予一个特别的保护。

另一方面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在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上与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其实他们的身心已经趋于成熟,所以如果完全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话,可能会增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负担。

还要注意一点,就是对于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的识别也是一个难题。

个人信息处理者首先需要对于儿童身份进行一个识别,它才能认定这个用户是需要进行一个特殊保护的,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会额外收集一些个人信息。所以考虑到这样一个实践情形,为了防止过度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出现,本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儿童个人信息纳入到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进行一个升级保护。

我认为这样一个升级保护可以有效杜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以身份识别为理由,去过度和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出现。

Q4:《个保法》如何回应大数据杀熟的问题?

立法专家代表 杨婕:其实在《个保法》二审稿自动化决策的条款上已经加入对于大数据杀熟问题的一个规则制定,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能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一个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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