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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布兰代斯法官到“新布兰代斯主义”

发布时间:2021-07-29 18:50股票行情 评论

不久前,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份旨在促进反垄断事业的行政令。在签署行政令后的讲话中,他指出最近四十年来美国选择以伯克法官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思想作为反垄断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这拖累了美国的反垄断事业。因而,他呼吁以一种更为进步的思想来取代芝加哥学派,指导美国的反垄断事业。

尽管拜登没有明确说明,但从他最近在反垄断领域的人事布局,我们不难看出,他口中所说的更为进步的思想,就是所谓的“新布兰代斯主义”(或“新布兰代斯学派”)。“新布兰代斯主义”体现了向二十世纪初的著名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的致敬,那么,这个学派究竟有哪些主要观点,它们和布兰代斯法官又有什么关系?这一切,我们还得从布兰代斯法官本人的思想说起。

布兰代斯的反垄断思想

在美国历史上,布兰代斯法官可谓是鼎鼎大名。作为一名法律人,他积极维护穷人的利益,不仅为数州规定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法令进行辩护,还为劳工阶级订定储蓄银行的人寿保险计划、呼吁政府加强反垄断工作。在美国的反垄断事业中极为重要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就是在他的积极推动下诞生的。1916年,他被威尔逊总统任命,成为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

布兰代斯法官一生著述颇丰,其关于反垄断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两本书中:《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商业:一种职业》(Business:A Profession)。

《别人的钱》是布兰代斯法官从1913年8月到1914年1月在《哈珀周刊》(Harper’s Weekly)的专栏结集。这里,“别人的钱”指的是被金融寡头所掌握的钱。从所有权上讲,这些钱并不属于这些金融寡头,而是属于千千万万的存款人和投资者。但是,金融寡头却将这些别人委托给他们管理的钱化为了无穷的力量。

金融寡头的统治是如何崛起的呢?布兰代斯指出,其根源在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无序扩展。我们知道,投资银行最原始的职能是对股票、证券和票据的交易,它们从那些需要资金的企业或地方政府那里买入股票、证券和票据,然后卖给所需要的人,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这一点,其实和一般的零售商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就像很多零售商人不只是甘于买卖一样,当一些投资银行做大后,它们的兴趣就不再仅局限于证券的买卖了。当一个零售商人发现买卖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时,经常会想到去控制自己的上下游,直接控制全产业链。对于投资银行来讲,基本的逻辑也是一样的。作为交易证券的商人,投资银行的上游是什么呢?当然是证券的制造者,也就是各类的实体企业。它们会通过入股的方式进入董事会,从而逐步对这些企业完成控制。而投资银行的下游则是银行、信托、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会通过交叉持股、连锁董事等方式与它们结盟,或者对它们进行控制。在完成了这一切之后,投资银行就完成了对整个商业闭环的控制。银行、信托和保险公司成为了投资银行的钱袋,它们所管理的“别人的钱”被用来控制上游的各种实体企业;而上游的实体企业则在投资银行的指导下组成了托拉斯,统一生产、统一定价,然后从消费者那里攫取垄断利润。

通过这种手段,以投资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寡头就可以同时操控市场上的买卖,不断利用别人的钱来为自己赚钱。不仅如此,他们还会用别人的钱操纵舆论,甚至左右法律,从而掌控社会的一切。对于这种现象,布兰代斯打趣地说,“下金蛋的鹅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财富。但是,更有利可图的是,拿走别人的鹅下的金蛋的特权”。

在布兰代斯看来,这种由投资银行同时控制金融和实体的现象是十分危险的。一方面,托拉斯的出现会让市场上的竞争减少,也会使得经济效率遭到破坏;另一方面,这种一切都被金融寡头掌控的情况,本质上也破坏了经济民主,限制了人们的权利。尤其当金融寡头实现了对媒体和法律的控制后,甚至政治民主也会遭受损害。

基于这点,他积极呼吁打破金融寡头所带来的垄断。具体来说,他认为应该恢复“一仆不二主”的原则,让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都谨守自己原本的业务,不试图去染指上下游。与此同时,他也反对金融机构通过交叉持股、连锁董事等方式实现的联合,认为这也会破坏和限制竞争。总之,在布兰代斯看来,既然由金融寡头构建的货币托拉斯破坏了经济民主,那么为了恢复经济民主,就必须向货币托拉斯开战。他指出,“我们必须打败货币托拉斯,否则,货币托拉斯就会打败我们”。

那么,怎样才能战胜金融寡头、战胜货币托拉斯呢?一方面,当然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在当时的环境下,就是要依靠《谢尔曼法》等工具,对那些实施垄断或试图垄断的投资银行进行干预。另一方面,他还强调了公开的重要性。“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就是布兰代斯在这部书中提出的。除此之外,布兰代斯还提出了一些在当时看来更为激进的方法,例如组建合作社,让人民直接拥有金融机构和工业企业,用直接的参与和监督来对抗金融寡头的控制。

《商业:一种职业》几乎是和《别人的钱》同时成书的。相比于《别人的钱》,这部著作探讨的内容较为分散,其中,与反垄断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托拉斯和效率》、《托拉斯和出口贸易》,以及《被杀死的竞争》这三章当中。

《托拉斯和效率》讨论的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反垄断会不会导致产业的效率受到损害。和现在一样,在布兰代斯生活的年代,也有很多人从效率的角度出发来对反垄断进行质疑。他们指出,在现代产业体系当中,规模是效率的主要来源,而反垄断政策是遏制规模的,所以会对效率产生影响。

针对这一观点,布兰代斯提出了两点反驳:

第一,反垄断反的从来都不是规模。无论是《谢尔曼法》还是后续的其他法案,都没有对效率作出限制,企业只要是通过合法经营做大的,就可以被允许。反垄断真正要反的,是那些谋求对产业进行垄断,尤其是通过建立托拉斯来谋求垄断的尝试。

第二,当一个企业完全垄断一个产业时,它未必可以真正带来效率。这是因为,虽然规模可以带来效率,但它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非效率,企业最有效率的那个规模,应该是规模效率和规模非效率之间的一个权衡。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完全垄断了一个产业,那么它的规模就超过了效率的最优点,因此它本身就是无效率的。不仅如此,布兰代斯还指出,很多托拉斯的组建,其本来目的就不是为了达成效率,而是为了消灭效率。正是因为一些企业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难以胜出,因此才希望通过组成托拉斯来达成垄断、消灭竞争,从而确保其高额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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