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吉林省碳交易市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理财鱼小提示:关于公司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吉林省碳交易市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因具体合作业务协议尚未签订,因此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签署了《吉林省碳交易市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推动吉林省的区域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碳减排项目开发和碳普惠推广等相关工作。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赖晓明
3.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号B1 1-3层
5.经营范围:组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的权益交易,提供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指标交易、节能量交易、温室气体减排量及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交易服务,清洁发展机制信息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推进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低碳交易中心(暂定名,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双方将秉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合作共赢”原则,依托交易中心,共同致力于推动吉林省的区域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碳减排项目开发和碳普惠推广工作。
(三)合作领域
1. 交易中心建设
依托甲方在低碳领域的经验与优势,双方共同推进交易中心的建设工作。甲方主要负责指导交易中心的制度规则建设、产品业务设计等工作,乙方主要负责交易中心的建设及后期运营的具体工作,双方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交易中心的落地运行。
2.区域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
充分发挥乙方区位优势以及甲方在自愿减排交易领域的专业能力,致力于发展吉林省内东北地区的机构和个人会员,构建吉林省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不断提升吉林省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能力。
交易中心依托乙方上市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开展CCER、普惠减排量等中国自愿减排产品交易,并探索VCS、GS等国际自愿减排产品交易。同时,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开发碳中和债券、自愿减排资产抵押/质押、碳回购、借碳等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展绿色低碳融资渠道,控制融资风险,为碳减排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通过金融手段推进东北地区的碳减排工作。
3. 碳减排项目开发
依托吉林省丰富的新能源和林业/湿地碳汇资源优势,双方共同推动吉林省CCER及其他减排项目的开发和交易。甲方为减排项目的开发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与系统解决方案;乙方发挥自身区位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类型及市场覆盖范围。
4. 碳普惠推广
依托吉林省林业和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区位优势,双方共同推动开发一批具有特色的吉林省林业碳汇项目和湿地碳汇项目方法学;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计碳普惠公众减排场景,推动吉林省乃至东北地区形成全民参与碳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
5.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联盟建设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建立碳减排、碳达峰、碳中和产业联盟等相关组织,共同推进碳金融、低碳技术、低碳产业的深度融合。乙方参加由甲方发起的碳中和产业联盟(暂定名),甲方与乙方在碳中和产业联盟的框架下,共同推进吉林省内碳中和产品及服务业务的拓展。
(四)合作机制
1.工作沟通
双方建立高层领导定期会晤机制和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合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推进协议的执行与深化。
2.信息交流
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工作文件、合作信息等固定交流渠道,加强政策法规、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经济运行、课题研究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在不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交流合作的领域和深度,实现双方信息共享。
(五)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原则上为签约日起三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非违约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效力终止。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海环交所的战略合作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乃至东北区域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吉电股份走出一条市场先行、技术驱动、适度超前、成本可控的碳达峰、碳中和之路。
2.本协议仅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业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3.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尚具有不确定性;意向协议付诸实施时,将签订具体合作项目的正式协议或合同,及时履行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因具体合作业务协议尚未签订,因此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尚不确定。
3.在后期协议协商、签约及履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存在具体合作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六、其它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内签署的框架协议包括:公司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度普(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作开发新能源项目框架协议》;公司与青岛海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与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通化县河口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意向书》;公司白城发电公司与白城市能源局、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业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签订的《白城市风能制氢一体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2.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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