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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时间:2021-08-18 07:22股票行情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恒盛能源 股票代码:60558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余国旭以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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