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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及2员工收3警示函 未及时发现员工证券违法等

发布时间:2021-09-26 22:48股票行情 评论

  中国证监会网站9月18日披露了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的绵阳安昌路营业部、什邡莹华山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廉洁从业要求落实不到位,如部分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和年度自查,部分业务条线的廉洁从业制度未覆盖全部风险点等。二是未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个别员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监管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廉洁防控、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三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及整改报告。

  同时,杨兰芳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昌路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杨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赖刚在担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什邡莹华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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