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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到的意见大多数获采纳吸收

发布时间:2021-07-23 17:41原创专题 评论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央行网站7月23日消息,人民银行于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在征求意见期内共收到来件5份,意见建议共计28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未采纳意见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议删减如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重要资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等重大事项内容。未采纳理由是,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重要资产可能对支付机构股权结构、稳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支付机构应主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备付金审计是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影响审计质量,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支付机构分公司作为属地运营管理主体具有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的义务,应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报告相关事项。

二是建议调整部分事项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认定标准。未采纳理由是,《办法》中重大事项范围的认定标准主要参照现行的司法认定标准或参考相关行业规定制定,结合支付机构已有规定和监管实际,能够较好反映支付机构重要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

三是建议延长报告时限。未采纳理由是,本《办法》中的报告时限要求主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与前期相关事项报告要求能够较好衔接,符合支付机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当前监管需要。

四是建议增加或明确如支付机构定义、支付业务类型、保密要求等其他法律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未采纳理由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已对支付机构及其支付业务类型进行了详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已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保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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