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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副总李荣收警示函 减持公司股票未预先信披

发布时间:2022-02-07 17:43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世联行副总李荣收警示函 减持公司股票未预先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李荣在担任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联行”,002285.SZ)副总经理期间,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025万股,减持比例0.0054%。

李荣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减持上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世联行官网显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于深圳,是境内首家登陆A股的房地产综合服务提供商(股票交易代码:002285),为大横琴集团首个上市平台。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持股29.66%,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94%。

李荣,2001年加入世联行,历任深圳区域副总经理、华南区域总经理、集团房联宝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集团交易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世联行集团副总经理,任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0月8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荣:

你在担任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或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025股,减持比例0.0054%。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减持上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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