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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

发布时间:2022-04-27 11:02原创专题 评论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协商一致,自2022年04月27日起,新增国联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业务(仅限前端申购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销售基金及业务范围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常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

2.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址:或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宽”)处于被告地位。

●涉案金额:人民币48,760,600元及利息,暂计金额56,384,522.9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前期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深圳分公司”或“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深圳长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涛、郭勇、廖宁、深圳市国建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互联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八名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8,760,600元及利息;(2)以上暂合计人民币56,384,522.98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2021年8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将上述民事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该案件前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的(2022)粤03执保232号《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知悉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八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6,384,522.98元的财产,且本次财产保全金额包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豊0303执保2387号裁定书中已经查封的财产金额18,787,899.13元。后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办理了如下保全措施:冻结深圳长宽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56,384,522.98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具体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采取后续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具体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执保232号《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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