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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泰安中支违法被罚 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发布时间:2021-08-23 12:00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显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泰安银保监分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中路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当事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岱岳区迎胜路王府花园社区临街商业楼

主要负责人:何树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路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路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中路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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