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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欧洲议会提供正式通过《公开国别报告指令》所需的最终批准

发布时间:2021-12-03 15:04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安永:欧洲议会提供正式通过《公开国别报告指令》所需的最终批准

 安永:欧洲议会提供正式通过《公开国别报告指令》所需的最终批准

摘要

2021年11月11日,欧洲议会正式批准了拟议的《公开国别报告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在此之前,欧盟机构[1]代表于2021年6月1日[2]达成临时协议,欧盟理事会(即欧盟成员国)于2021年9月28日正式通过该提案[3]。该指令不日将被签署,随后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发布后第20天生效。指令生效后,各成员国将需在18个月内将该指令转化成国内法律。

指令规定,在过去连续两个财年中每年合并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欧盟跨国企业以及通过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欧盟境内开展业务的非欧盟跨国企业,应公开披露其缴纳的所得税和其他涉税信息,例如在各国的利润、收入及雇员人数明细。

出于纳税目的,跨国企业需披露其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理事会列入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附录一(欧盟黑名单)和附录二(欧盟灰名单)的所有税收管辖区的上述明细信息。对于所有其他税收管辖区,披露汇总数据即可。

详细讨论

背景

2016年4月12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议对会计指令(第2013/34/EU号指令)进行修订。该提案建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工作成果(尤其是有关国别报告的第13项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但超越经合组织与二十国集团的BEPS标准,要求在欧盟开展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和在欧盟设立的单体企业编制并在公共注册处和其网站上公开披露所得税信息,包括在各国的利润、收入、所缴税款及雇员人数明细。

欧委会的提案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50(1)条提出。该条款涉及企业设立的权利,是公司法、会计和公司财务报告领域倡议的常规法律基础。根据该条款提出的提案须通过理事会特定多数表决(《欧盟运作条约》第114条规定的普通立法程序),而非直接税规则相关立法所需的一致表决(《欧盟运作条约》第115条规定的特别立法程序)。此外,对于直接税立法,欧洲议会仅起到咨询作用,而对于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50(1)条提出的提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拥有立法权。

在2019年召开的欧盟竞争力委员会会议期间,公开国别报告提案未获得特定多数成员国支持[4]。召开欧盟竞争力委员会会议之前,10个成员国发表联合声明,反对该提案,声称台该项修订应被视为税收立法提案,需经欧盟成员国一致表决通过。

2021年上半年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葡萄牙发布了一份新的折衷文本,提请在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欧盟竞争力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该提案[5]。在会议上,该提案获得了特定多数成员国的支持。2019年曾反对该提案的奥地利和斯洛文尼亚两国转变立场,对该提案表示赞成。

随后,欧委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1年3月开始三方会谈。会谈期间,欧盟联合立法机构继续基于各自的谈判任务进行讨论。在2021年6月1日的最后一轮谈判中,欧盟联合立法机构就该提案达成临时折衷协议。

达成协议后,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通过该提案。2021年9月28日,理事会正式通过其立场。该立场与2021年6月1日临时商定的折衷文本大体一致,有两项主要修订[6]:

明确对于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附录二(欧盟灰名单)中所列管辖区,按国别报告相关数据

更改报告开始日期的规定

欧洲议会批准《公开国别报告指令》

在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全体会议上,欧洲议会安排就理事会于9月28日对《公开国别报告指令》的修订进行探讨。随后,欧洲议会在次日对指令进行表决,正式批准理事会的立场。

现经欧洲议会批准通过的理事会立场与2021年6月1日达成的临时折衷文本大体一致,大部分变动为修辞上的更改。指令文本主要发生下述两项更改:

应按国家/地区披露数据

根据6月1日的折衷文本,对于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理事会列入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附录一和附录二的所有税收管辖区,应按国别披露信息,并进行分类。附录一范围内的税收管辖区是指应编制报告的财年的3月1日被纳入名单者。附录二范围内的税收管辖区则是指在应编制报告的财年的3月1日已经连续两年被纳入名单者。对于所有其他第三方税收管辖区,信息应汇总披露。

税收管辖区需在连续两年的3月1日被纳入附录二的要求给纳入名单连续性的解释带来了不确定性。根据理事会的最新立场,附录二范围内的税收管辖区是指在应编制所得税信息报告的财年的3月1日及上一财年的3月1日均被纳入附录二的税收管辖区。

欧盟通常会在每年的2月和10月,定期更新附录一和附录二名单。

开始日期

6月1日的折衷文本规定国别报告开始日期不迟于(“最迟为”)转化截止日期开始或满一年后的第一个财年。理事会已经将其修订为不迟于指令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财年或两年六个月之后的首个财年。

这一修订表明,该法规开始的时点改为按照指令的生效时间,而非根据转化截止日期,因此,各成员国转化指令的时间不同将不再影响法规开始日期。然而,在更新后的文本中也使用“最迟”一词可能意味着,如果成员国有意识地选择更早应用该法规,它们仍有机会这样做。

后续工作

欧洲议会批准后,将开展下列后续工作:

欧洲议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签署指令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该指令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该指令之后第20天,指令生效

指令生效后,各成员国将需在18个月内将该指令转化成国内法律

报告所得税信息的第一个财税年度将是指令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财年或两年六个月之后的首个财年

自相关财年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内进行报告

这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该指令于2021年11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2021年12月20日生效,则报告所得税信息的第一个财年将是指令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财年或两年六个月之后的首个财年(即2024年6月20日开始的第一个财年)。

影响

《公开国别报告指令》将给欧盟跨国企业和在欧盟开展业务的非欧盟跨国企业带来重大影响。这也因应了在自愿非财务报告准则(如全球报告倡议,GRI)下,投资者和公众要求企业公开披露更多税务信息的趋势。此外,国别报告所运用的指标也将在未来的税收征管法规(例如,正在制定的BEPS 2.0项目新措施)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未来国别报告将愈发受到密切关注,并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

企业应密切关注各成员国转化该指令的进度,评估该指令对其业务(尤其是企业的整体公开税务披露策略)的影响。

注:

1. 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

2.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立法机构就公开国别报告达成一致,2021年6月2日。

3.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成员国正式通过公开国别报告指令,2021年9月28日。

4.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公开国别报告在最近一次欧洲表决中未予通过,2019年12月4日。

5.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公开国别报告提案获大多数成员国支持,迈入协商阶段,2021年2月26日。

6.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成员国正式通过公开国别报告指令,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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