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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等

发布时间:2021-12-07 12:25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法规速递:“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等

 法规速递:“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内容提要

为了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推动“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1税收指引》”)1。

《2021税收指引》共包括99个项目,涵盖四个方面,即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和服务举措。每个项目包括四个部分,即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和相关政策依据。

《2021税收指引》总结了相关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以及中国缔结的110个税收协定(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1年9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以下项目和各项更新的税收政策被纳入《2021税收指引》:

居民个人境外税收抵免

简化出口退(免)税的申报程序及证明开具

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

《2021税收指引》的发布旨在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其税收风险并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优惠。建议“走出去”企业阅读《2021税收指引》以了解更多详情,并研习和考量如何将相关政策应用于实际投资活动,并熟悉相关法规、实务。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注:1《“走出去”税收指引》于2017年首次发布,第二次修订版于2019年发布。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内容提要

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21年10月31日通过国发[2021]24号文发布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试点范围

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

主要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重点任务

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

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

保障措施及改革举措

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

《意见》还发布了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涉及十个方面的101项改革举措,以及暂时调整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安排,详情可参阅《意见》附件。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令[2021]253号)

内容提要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通过海关总署令[2021]253号(以下简称“25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53号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240号附件37)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40号附件74)同时废止。

253号令中的要点内容如下:

备案资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备案材料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253号令附件)。

备案期限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信息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相关报关单位可参阅253号令以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021]25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021]254号)

内容提要

根据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协定》”),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了经由海关总署令[2021]255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RCEP协定》已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的其他成员方之间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具体清单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管理办法》共六章44条,详细规定了原产资格的获得、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原产地证明的签发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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