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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发布时间:2021-07-05 22:29保险知识 评论

单位给劳动者补缴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对于养老保险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补缴,哪种情况下不能补缴,一般都是执行当地省级人社部门的规定,从总体上说,灵活就业人员肯定是不能补缴的,但是如果属于单位缴费应缴而没有缴纳的部分,大多数地方都是可以补缴的。

至于补缴的时间界定,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补缴的时间界定也是不同的。比如你是2018年到某个企业工作,到工厂以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在你进入企业工作后的30天内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是你在30天之内应该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该企业,那么新就业单位单位就应该从你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为你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比如你是2018年8月1日进入的该单位,单位发薪日期是9月8日,9月8日发的实际上是8月份的工资,那么缴纳的社保也是8月份的,但是本应该是从发工资之时就应该为你缴纳的养老保险,但是单位由于不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你从在单位工作一直到离开以后公司都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但是你通过仲裁或是向社保部门举报以后,社保部门责令单位补缴,或是单位通过自查,发现这几年经营效益好了,要自觉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等,那么补缴的时间界定就是自你进入公司之月起,到你离开公司之月止或是到公司为你开始正式缴纳养老保险之月止。

当然我说的这种情形实际只是一种个案,是属于公司应当你缴纳而没有缴纳的情形。但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有很多情形的补缴,是属于因为政策覆盖面或是其他因素导致的补缴,这就需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才能补缴。比如2021年2月1日,江苏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了《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在这个办法中,对涉及到政策范围内的补缴情形,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大概有11情形都是可以补缴的。比如以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补缴问题,凡是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和职工都是可以补缴的;

再比如城镇各类企业及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补缴,这个时间界限是就是非常清楚的;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再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等。

综上所述,除了用人单位应当补缴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可以补缴以外,对于各地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补缴的范围都是有明确的时间界定范围的。在时间界定的范围都是可以补缴的,超出时间界定范围之外的则不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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