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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房产纠纷”:过户逾期2天,房主不想卖了?

发布时间:2021-08-04 10:18投资房产 评论

据杨女士介绍,自己当初更换的房子是单位公房,在上世纪90年代公房改私房的时候,有过换房协议,但因为双方对面积大小有争议,协议没有继续签完,这一拖就拖到了现在。“我当时买的一楼住房,想住得更高一点,所以在房屋中介处刊登了想要换房的信息,六楼的邻居看到后联系我协商换房。”此时杨女士的房屋已经装修过,而邻居的房屋并未装修。

1999年7月杨女士搬到六楼,这时邻居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自己家的还没有办下来。据杨女士所说,换房后邻居二老就到女儿家去住了,所以自己又出钱将六楼的房子装修了。2000年的时候,杨女士想让邻居去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过来,但邻居此时反悔,想要杨女士将这几平方米的差价补给她或者将房子换回来,杨女士表示自己装修房子就花了几万块钱,心里气不过,再加上自己喜欢住在楼上,所以并没有同意换回来。

这一拖就拖到现在,双方一直互换房子住着,但房产证却不是自己的名字。当初住房协议是邻居家赵先生和杨女士的丈夫签订,现在赵先生已经去世。

随后,记者与换房房主女儿赵女士联系得知,“一直在等对方联系我,但对方始终也没联系过我们。”杨女士与邻居协商无果,所以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民徐某某看中了马某的房子,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2018年4月1日办理过户,逾期超过10天,守约方除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契约并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徐某某因逾期两日办理完贷款,触发协议违约条款,马某以此为由拒绝协助徐某某过户,并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原告徐某某逾期二日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虽然约定了违约条款,马某可以主张违约金,但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支持了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马某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律师介绍,买卖房屋是每个家庭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可能是一个家庭好几代人的积蓄,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直接关系到一家人的重大损失,甚至后续生存问题。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相对于其他合同纠纷而言,把握较为严格。除非构成双方因客观原因或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否则一般不会支持因瑕疵责任,支持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次问法律师:

徐玉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韩世林: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民交叉团队青岛城阳、即墨区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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