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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蓝光发展认购债券未披露 上交所对时任董秘罗瑞华等人予以通报批评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7投资房产 评论

观点网讯: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内容有关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观点新媒体获悉,2021年3月13日,蓝光发展《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称,于2021年3月10日发行了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即"21蓝光MTN0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1日全部到账。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蓝光发展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该债券。

但在其前期发行结果公告中,未披露蓝光发展认购或由出资参与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自身发行的票据,但未在相关发行结果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对所募资金的实际金额等情况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

据了解,于责任人方面,蓝光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针对蓝光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能成立。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应当充分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并如实披露,不属于分管范围、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同时,根据罗瑞华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已于3月5日前告知公司,其中一家主要投资机构在4月前无能力参与公司中期票据发行。在已明知本次发行对象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罗瑞华并未对公司的最终发行对象及融资安排保持充分关注,致使未如实披露实际情况。

据此,鉴于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额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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