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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9月施行 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21-08-31 08:54投资房产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契税法9月施行 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了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18项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9项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以及26项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同时,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目前地方已按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公告》明确,税法实施后,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告》明确,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公告》还明确,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同时,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减免优惠的具体范围。税务总局也在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相关服务与征管事项,同时完成了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这意味着契税法施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根据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

记者梳理各地授权事项决定后发现,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记者还了解到,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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