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青岛业主、物业服务……
为进一步增强业主自治能力,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制定了《青岛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青岛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青岛市业主管理规约》三个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图源:青岛政务网
我们一起来看下三个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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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服务区域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关于业主大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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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自全体业主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自全体业主首次表决通过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之日起运作。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成立,并报经备案。
业主大会拥有本物业服务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
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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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延长业主委员会任期或者增补、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四)管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筹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来源、支付标准,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九)确定或者变更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十)制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关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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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该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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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并应当邀请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形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的,应当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待有关政策实施后推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筹办。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审议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报告;
(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包括自查自纠、互查互纠、定期查究、备案查究机制建立情况和落实情况);
(四)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
(五)物业服务人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情况(包括日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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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服务区域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关于业主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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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和续交物业服务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五)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
业主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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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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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服务区域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关于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共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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