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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沈亮:精准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发布时间:2022-03-09 18:31今日热点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最高法副院长沈亮:精准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人民法院推动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成果,被去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部分吸纳,新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是否“降低门槛”了?适用二审独任制如何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繁简分流后,如何做到繁案精审?

日前,最高法副院长沈亮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解答了上述疑问。沈亮表示,民诉法修改并非简单降低小额诉讼门槛,法院将及时有效确保小额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法将密切关注各级法院贯彻新民事诉讼法情况,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最高法副院长沈亮:精准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最高法副院长沈亮。最高法供图

■谈改革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高效满足当事人需求

新京报:为更好地理解民诉法此次修改,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繁简分流改革的成效。

沈亮:日趋繁重的审判压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面临的难题之一。2021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在3000万以上,尤其是部分地区法院办案压力更是突出,靠法官加班加点、透支负重,已经无法持续、高效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对此,人民法院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质增效。

首先是通过健全非诉解纷机制丰富当事人的解纷选项。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让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公证等多种方式化解,从源头上分流,减少诉讼案件数量。2021年,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万件,同比增长43.86%;速裁快审案件871.51万件,同比增长25.7%,大量矛盾纠纷通过多元主体、多种途径、灵活方式得到高效公正化解,极大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

通过健全诉讼制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民事案件占法院全部案件的60.59%,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意义重大。我们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区分案件类型,对应不同流程、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适用范围,缩短了审限要求,明确部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第二审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改革试点非常成功,成效明显,已被去年12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吸收。

通过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推动群众诉讼权益尽快实现。我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组织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科学优化审级职能、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将审理难度低、受外部因素影响小、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存在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实现绝大多数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内实质性解决。

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司法供需更加匹配。推动审判体系自我更新,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和审判专业化分工组建审判团队。有序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改革,强化专门审判机构高效专业解纷作用。实现编制、员额省级统筹和动态调整,确保司法资源向办案一线和案件增长较快地区倾斜,真正实现群众导向和需求导向。

民诉法修改并非简单降低小额诉讼门槛

新京报:基于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成果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观点认为,修法降低小额诉讼门槛的同时,应增设救济渠道,您对此怎么看?

沈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次修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并非简单“降低门槛”,立法在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上限的同时,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了严格要求。

例如,在适用案件类型上,从原来“简单民事案件”调整为“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实际上是对适用范围作出限缩,确保适用于“小额钱债”纠纷。在适用条件上,小额诉讼程序不仅需满足标的额标准,还需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实体标准,只有对十分简单清晰的案件才可以适用。民诉法还专门规定了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种情形,防止小额诉讼程序的扩张适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因此,本次修法不是一味强调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而是构建了一整套科学化系统化的小额诉讼程序体系,在充分激发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一次终局解纷功能的同时,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是法定的,人民法院既不能随意创设新的救济方式,也不能限制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正确行使救济权利。目前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有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对小额诉讼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规定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

就人民法院而言,在贯彻落实上述两项法定救济方式中,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是完善小额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机制,例如有的法院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绿色通道”,有的法院探索小额诉讼要素式申请再审模式,及时有效确保小额诉讼当事人再审权利。二是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要求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前,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在约定适用的情况下,还必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尊重当事人程序知情权、异议权和选择权。三是依法进行审理程序转换,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应当依法及时转由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谈亮点

稳妥审慎适用二审独任制,独任不放任

新京报:今年以来,全国多地法院按照修改后的民诉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案件,请问独任制扩大适用至二审程序后,如何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沈亮:二审独任制是本次修法的创新亮点,有力实现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促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总基调是保持“稳妥”和“审慎”的态度。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把握是相对比较严格的,除必须遵守民诉法规定的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外,还要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一审裁判情况等,综合判断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进而确定是否适用独任制。

为避免二审独任制不适当扩大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弱化,我们加强对二审案件的甄别筛选,将立法规定的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以及司法责任制文件确定的“四类案件”,直接排除适用二审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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