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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险枣庄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等

发布时间:2021-10-27 12:18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近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公司通过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虚假列支行政办公费用、电子设备费、防预费、广告费、印刷费,造成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共11笔,金额485227元。实际上述费用由公司员工张某根据公司激励方案等进行分配。

二、聘任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查发现,王国印于2018年5月2日入职,岗位为华海财险枣庄中支业务总监,入职后主要负责滕州当地业务拓展并分管滕州支公司,实际履行滕州支公司负责人职责,但其本人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

枣庄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上述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述聘任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决定对公司予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枣庄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地址: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305号

主要负责人:杨国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你公司通过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虚假列支行政办公费用、电子设备费、防预费、广告费、印刷费,造成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共11笔,金额485227元。实际上述费用由你公司员工张某根据你公司激励方案等进行分配。

上述行为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相关费用报销凭证、公司及张某关于费用列支相关情况的说明、相关账户流水、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二、聘任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

经查发现,王国印于2018年5月2日入职,岗位为华海财险枣庄中支业务总监,入职后主要负责滕州当地业务拓展并分管滕州支公司,实际履行滕州支公司负责人职责,但其本人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

上述行为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相关费用报销凭证、公司销售人员业绩及考核表、公司销售人员薪酬表、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员工调查笔录、相关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省公司相关任免职文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述聘任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你单位的缴款码是0000002101804307。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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