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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原董事泄密其妹内幕交易 赚15.6万被罚50万

发布时间:2022-02-09 17:38原创专题 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显示,当事人王冬梅因内幕交易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华”,现股票名称“青海华鼎”,600243.SH)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15.58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17日,ST海华原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重型”)将所持有ST海华41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期限3年。期间,因融资期限如逾期青海重型将面临被起诉并质押股份被拍卖的风险,青海重型一直多方寻找受让方,计划通过转让股权解决问题。

2020年6月2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以控股股东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顺科技”)签署关于将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联顺科技的保密协议。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2日,于某光通知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的董事王某梅参加股份转让相关会议;经临时股东会决议,青海重型将持有的ST海华股份转让给联顺科技。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发布提示性公告,股权转让完成后,联顺科技将成为ST海华第一大股东。

甘肃证监局判定,青海重型将其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ST海华总股本的11.85%)转让给联顺科技,导致ST海华第一大股东由青海重型变更为联顺科技的事项,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形成,至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公告后公开。王某梅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的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了解青海重型寻求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2020年6月9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电话通知王某梅赴广州参加相关会议,王某梅知悉内幕信息。

王冬梅是王某梅的妹妹,两人长期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楼,日常有联系且相互拥有对方家中钥匙;王冬梅与王某梅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且存在单次借款超过10万元的情形;王冬梅长期操作王某梅及王某梅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替王某梅及其配偶吴某申购新股和买卖股票。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1日王某梅出差之前,王某梅与王冬梅均在家居住,2020年6月9日两人有过联系;2020年6月10日晚王冬梅与王某梅有过2次电话联系。

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间,王冬梅利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ST海华”19.38万股,成交金额为50.02万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37万元;利用其丈夫证券账户合计买入“ST海华”25.05万股,成交金额为64.81万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8.20万元。

甘肃证监局认为,王冬梅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没收王冬梅违法所得15.58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青海华鼎于2000年11月2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981.15万股,持股比例11.35%。上文王某梅系王春梅,2014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23日任青海华鼎董事。公司年报显示,王春梅,2007年至2017年10月任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青海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9月10日至今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通知,青海重型于2020年6月12日与联顺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青海重型所持青海华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85%)协议转让给联顺科技。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4.00元,股份转让对价款总计2.08亿元。本次权益变动前,青海重型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股份为1.2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8%)。于世光直接持有青海华鼎1.33%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于世光与夫人朱砂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29.82%;本次权益变动后,第一大股东由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顺科技直接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为5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5%)。青海重型仍直接持有青海华鼎股份19200股,可支配的表决权的股份变为7301.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3%)。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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