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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实控人王相荣兄弟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2-04-21 18:03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利欧集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实控人王相荣兄弟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近期,浙江证监局在监管中发现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002131.SZ)存在如下问题: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且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相荣、副董事长王壮利、财务总监陈林富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利欧股份、王相荣、王壮利、陈林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利欧股份官网显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31)是中国泵行业上市公司,也是中国A股的数字营销公司,公司已经构建完成了“机械制造+数字传播”双业务平台产业发展格局,机械制造是公司的传统业务,产品在民用给排水、农业灌溉、水务工程、工业水处理、水利建设、电力电站、石油化工、园林保护等关键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王相荣现任利欧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股9.44%,为第一大股东。王壮利现任利欧股份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直接持股7.46%,为第二大股东。利欧股份年报显示,王相荣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壮利为其胞弟。

陈林富现任利欧股份财务总监、非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相荣、王壮利、陈林富:

近期,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且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相荣、副董事长王壮利、财务总监陈林富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相荣、王壮利、陈林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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