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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实控人配偶钱慧芳等3人内幕交易 大利空前卖

发布时间:2022-05-10 16:04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通鼎互联实控人配偶钱慧芳等3人内幕交易 大利空前卖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3号显示,当事人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网络”)时任副总经理崔泽鹏、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鼎互联”,002491.SZ)时任董事及实控人配偶钱慧芳、通鼎互联时任融资部经理贺忠良三人因内幕交易“通鼎互联”股票而分别被江西证监局处罚。同时,钱某芳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2017年3月,通鼎互联以10.80亿元的价格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某滨、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崔某鹏、宋某等共6名股东(统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百卓网络100%股权,双方签订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百卓网络未完成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须按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019年7月上中旬,时任通鼎互联董秘王某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就百卓网络应收账款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显示百卓网络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呈快速增长趋势,经营情况恶化,主要资产存在大额减值风险。2019年8月18日,王某通过微信向通鼎互联董事钱某芳汇报百卓网络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

2019年10月24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初步测算,假设百卓网络2019年净利润完成数为1亿元,业绩补偿金额应为14152.85万元,商誉减值2亿元。

2019年11月份,百卓网络总经理陈某滨前往通鼎互联,王某询问陈某滨百卓网络财务情况,陈某滨预估百卓网络极大可能不能完成2019年的业绩承诺。经向钱某芳汇报后,钱某芳要求王某安排中介机构对百卓网络商誉减值、应收账款等事项进行测算。2019年11月22日至29日期间,通鼎互联安排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在百卓网络预审。

2019年11月29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测算,百卓网络2019年度预计亏损1.4亿元,商誉减值金额为85721.75万元。会计师于当日通过微信将相关数据资料发送给王某,王某将百卓网络数据向钱某芳汇报,沟通了百卓网络大概亏损数据。

2019年12月15日至18日,通鼎互联安排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了解百卓网络情况,评估师表示其不能完成2019年度经营业绩,需计提商誉减值。2019年12月23日,王某等人赴百卓网络,向陈某滨、崔某鹏、宋某等人表示因百卓网络亏损,通鼎互联8.5亿元商誉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会涉及到股票注销和现金补偿,希望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020年1月21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通鼎光棒生产线和部分光纤在建生产线初步减值评估结果,减值金额为49572.04万元。

2020年1月23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百卓网络2019年度预计亏损金额为49477.72万元。

2020年2月2日晚间,通鼎互联发布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称,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20至25亿元,其中因收购百卓网络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金额约为8.57亿元;光棒生产线和部分光纤在建生产线减值准备约为5亿元;百卓网络2019年度预计亏损约5亿元等。

江西证监局判定,上述通鼎互联2019年度预计亏损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在依法公开前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于2020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2月2日。

百卓网络总经理陈某滨、副总经理崔某鹏、宋某、通鼎互联董事钱某芳、实际控制人沈某平、时任董秘王某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崔某鹏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3日;钱某芳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11月29日。

崔某鹏内幕交易“通鼎互联”股票情况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日,崔某鹏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名下证券账户,卖出“通鼎互联”股票95.72万股,成交金额635.50万元,避免损失136.62万元,卖出“通鼎互联”股票所得资金大部分转出至崔某鹏或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

钱某芳、贺某良内幕交易“通鼎互联”股票情况为,陆某明为钱某芳姐夫,“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的交易及资金密码由时任通鼎互联融资部经理贺某良掌握,并由其负责具体证券交易操作。2018年1月、4月间,受钱某芳安排,2.124亿元资金自通鼎互联控股股东通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两笔先后转入“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随后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累计买入“通鼎互联”股票1842.89万股。在2018年6月26日“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1100万股“通鼎互联”股票清算冻结前,该账户陆续卖出部分持仓。2020年1月14日“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1100万股“通鼎互联”股票提前解除质押。

2020年1月13日至1月20日,“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集中、清仓卖出“通鼎互联”股票1140.11万股,成交金额7647.94万元,避免损失1706.02万元。

2020年1月22日,“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将卖出“通鼎互联”股票所得资金及部分存量资金转出,共计7697.01万元,其中6442.31万元直接转至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7.69万元通过单某、王某自然人账户转至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用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该股权收购项目直接由钱某芳统筹安排,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股权代持、资金划转调拨等。2020年2月11日,“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账户转出700万元至钱某芳女儿账户。

江西证监局指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钱某芳与贺某良存在多次联络接触。“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卖出“通鼎互联”股票时间、解除质押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此外,钱某芳减持“通鼎互联”股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钱某芳作为“陆某明”上海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未能在2020年1月13日首次卖出“通鼎互联”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江西证监局认为,崔某鹏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通鼎互联”股票的行为以及钱某芳、贺某良内幕交易“通鼎互联”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同时,钱某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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