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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统联答科创板二轮问询:历史沿革、技术发展方向等九方面被关注

发布时间:2021-07-12 13:49原创专题 评论

  在科创板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历史沿革、子公司、供应商资质及销售、技术发展方向、客户和收入、采购和供应商、募投项目产能、泛海统联字号及业务安排等9方面的问题。

  具体看来,历史沿革中关于韬略1号基金,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股东深圳韬略新能源的有限合伙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系代创智韬略新能源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并持有。因韬略1号基金客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遂以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投资并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的合伙财产份额。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韬略1号基金客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原因及相关情况;(2)公司是否清理或规划清理前述代持安排,若是,规划安排及进度情况,若否,是否对于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泛海统联回复,发行人直接股东深圳韬略新能源的有限合伙人创智韬略新能源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韬略1号基金”)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34.2113%的合伙财产份额,工商登记主体为韬略1号基金的管理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创投”)。

  韬略1号基金系契约型基金,于2018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X9355;其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创投,于201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849。

  根据深圳韬略新能源提供的出资凭证,浙商创投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实际由韬略1号基金出资。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出资凭证以及浙商创投出具的声明文件等,韬略1号基金的出资系合法募集而来,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说明:“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鉴于韬略1号基金系契约型基金,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无法采用自我管理,需由基金管理人浙商创投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鉴于韬略1号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不具备登记为深圳韬略新能源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和要件。

  除《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提及的相关依据外,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六)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浙商创投以自身名义代表韬略1号基金进行工商登记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经检索相关案例,奥精医疗(688613,已于2021年5月上市)、阳光诺和(688621,已于2021年6月上市)以及金房节能(001210,已于2021年6月取得发行批文)等现行案例中均存在间接股东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由其基金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注册主体的实践操作,属于行业惯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清理或规划清理前述代持安排的相关计划,且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韬略1号基金符合“三类股东”的相关监管要求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系自然人杨虎,不属于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即“三类股东”),且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2)韬略1号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www.amac.org.cn/),韬略1号基金系契约型基金,于2018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X9355;其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创投,于201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849。

  (3)韬略1号基金不涉及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核查“三类股东”的相关过渡期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浙商创投出具的确认函文件等,韬略1号基金不存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禁止或限制的“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形,不需要进行整改和规范,不涉及需要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进行的相关过渡期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况。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结合上述投资者明细、浙商创投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韬略1号基金及其投资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韬略1号基金中持有权益。

  2、韬略1号基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由其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主体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和行业惯例,不属于具有其他利益安排的股份代持行为

  (1)韬略1号基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深圳韬略新能源提供的出资凭证,浙商创投持有的深圳韬略新能源的合伙财产份额实际由韬略1号基金出资。

  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出资凭证以及浙商创投出具的确认函等,韬略1号基金的出资系合法募集而来,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浙商创投代表韬略1号基金作为工商登记主体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系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实施的有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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