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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宝缘”更名“江苏联宝”坑了80万会员!南通一骨干集资154余万元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1-07-13 16:30原创专题 评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华于2016年4月至2017年下半年,任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地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按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门店、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手段向如皋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签订《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采取年化收益率为25.6%-45%的订单销售返利模式,承诺每单投资人民币15000元,由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1500元,共返还16个月,变更为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400元,共返还16个月,20个月期满后返还本金15000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在如皋地区共变相吸收沙某、邹某、张某甲等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45000元,集资款项全部交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24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x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现暂存于该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x华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x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郭x华辩解称:1.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创新的商业模式,权威媒体也予以报道。其出发点是认为是好的商业模式,才去做的。2.起诉书指控47000元是赃款,其不认可。开办事处的房租是其垫付的,其也投钱在里面。其在如皋办事处中没有获利。

  被告人郭x华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1.在对欧某甲、欧某乙作出判决之前不应对郭x华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郭x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郭x华自己投资40多万元,目前还有10多万元没回来。其没有和他人合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欧某甲、欧某乙所认定的罪名,扬州检察院认定的是集资诈骗,如皋检察院认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郭x华没有共同的故意。涉案的资金去向,两公司的负债情况如何需查清,如果是资不抵债才构成犯罪。2.欧某甲创造的定单模式,如何定罪,要等总公司人员定罪判决后,本案才作出判决为好。3.此案公安人员扣押被告人个人财产47000元,存在违法扣押的问题。被告人没有获利。4.应对被告人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或者是无罪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华于2016年4月至2017年下半年,任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地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按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门店、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手段向如皋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签订《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采取年化收益率为25.6%-45%的订单销售返利模式,承诺每单投资人民币15000元,由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1500元,共返还16个月,变更为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400元,共返还16个月,20个月期满后返还本金15000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在如皋地区共变相吸收沙某、邹某、张某甲等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45000元,集资款项全部交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249600元。被告人郭x华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x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现暂存于该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郭x华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郭x华的基本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接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如皋市公安局对涉嫌以“联宝”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局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侦查,2018年5月25日,该局民警将郭x华传唤至如皋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接受讯问,至此,郭x华被抓获归案。

  (3)如皋市公安局从扬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明:江都欧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欧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4)如皋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在侦办郭x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联系辖区受害人马正祥、曹和琴、夏泉虎、肖燕、郭益华、黄美玉、张爱琴、袁红梅、冯向群、陈刚、石来学、吴东锋、曹和林、朱炳仁、石秀兰、顾文群、贲素梅、倪锦俊、张元圣、陈朝霞、梁林、朱炳坤(死亡)、曹慧、陈红娟、石高祥、王玉芹、程芸均称本金已收回、不愿反映情况不至公安机关做材料或失联等。

  (5)如皋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调取的郭x华的银行交易明细账,证明:郭x华尾号为2204的江苏银行卡,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间,向欧某甲账户转账1.5万、15万、9万、12万、3万、15万、4.5万、1.5万、1.5万、4.5万、4.5万、4.5万、3万、4万、4万、4万、3万、7.5万、1.5万、1.5万、3万、7.5万、4.5万、7.5万、1.5万、4.5万、5万、5万、4.46万、3万、2.92万、1.5万,共计154.88万元。

  郭x华尾号为2204的江苏银行卡,于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11月20日间向张利娟账户转账5万、5万、3万、1.5万、5万、4万、1.5万、5万、5万、2万、5万、5万、5万、4.5万,共计56.5万元。

  郭x华尾号为6221的建行卡,于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向张利娟、欧某乙转账31.5万、4.5万、15万、1.5万、3万、6万、15万、7.5万、15万,共计99万元。

  (6)如皋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47000元。

  (7)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公司奖励制度、返利模式变更情况等,证明:从2015年1、2月份,公司的政策就是“136”模式:客户1个月之内报单数达10单,公司奖励1单,达20单,公司奖励3单,业务员2单,业务经理1单,达40单,公司奖励6单,业务员4单,业务经理2单。

  2016年8月起投资模式由商品订单强行变更为资产订单,由原来的投资1.5万元每月返还本金1500元,强行变更为每月仅返还红利400元,满16个月后一次性返清2.4万元余款。2017年5月,宝缘公司变更为联宝订单系统,采用1拖3方式,将原来宝缘订单变更为联宝订单,每单每月返利400元,返利16个月,但满20个月,一次性返清1.5万元本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是原联宝订单长青沙点负责人,2016年下半年,其弟弟郭x华做联宝订单,称是一种创新消费模式,投资1.5万元每单,公司每月返还400元,16月后投的本金可全部拿回也可复投,其就投了1.5万元做了一单,后每月其工商卡内均收到联宝订单公司汇至其银行卡的400元至2017年10月份,在2017年6、7月郭x华利用其在长青沙的房子设置的宣传点,门面挂的“江苏联宝订单”字样,其在店里负责宣传联宝订单,有人愿意投资其就将投资人带至郭x华在苏浙大市场的办公室内,或让投资人交钱给其,其转交给郭x华,由郭x华帮他们投单,开了两、三个月后,有人租其房子开快餐店,其将宣传点撤了给别人开快餐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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