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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等(2021044期)

发布时间:2021-11-29 20:14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等(2021044期)

 【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等(2021044期)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1号)

内容提要

为优化营商环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7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部分纳税人提供修复纳税信用级别的机会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

3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企业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1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1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可参照31号公告附件2。

申请纳税信用级别修复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31号公告填写申请表(即31号公告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后,将根据31号公告附件2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除被否决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或保留纳税信用D级企业外,企业应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初次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31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中与31号公告相悖的内容将同时废止(详见31号公告的最后一段)。据悉,31号公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评价制度,鼓励更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纳税遵从度达到修复其纳税信用级别的目的。

建议相关纳税人参阅31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主动申请纳税信用级别修复(若适用),以享受更多激励以及便利的管理服务措施。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注:

1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4号,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了解相关规定详情

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

内容提要

2021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函[2021]115号文(以下简称“115号文”),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等(2021044期)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相关各方可参阅115号文以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要点如下:

禁止过境货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包括武器、毒药、毒品、危险化学品、微生物等类别的禁止过境货物。

过境监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过境运输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过境货物承运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放行的,方可进行过境运输。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境内运输手续后,方可运输出境。

相关各方可于2021年12月18日前发送邮件至pangping@customs.gov.cn提出意见。

 【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等(2021044期)

>相关《 【安永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的纳税人范围等(2021044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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