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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王鹏程博士:年报在即,独立董事应关注哪些领域?

发布时间:2022-02-16 19:37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安永王鹏程博士:年报在即,独立董事应关注哪些领域?

 安永王鹏程博士:年报在即,独立董事应关注哪些领域?

新证券法下,随着与强化上市公司法律责任相关的一系列规定的出台,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为了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2022年2月16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线上举办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报风险关注提示”的直播讲座。

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程博士,围绕独立董事的职责如何与上市公司的年报工作相结合,如何通过关注年报中的相关事项落实履职成果、防范履职风险,进行了探讨和分享,并结合近期的市场情况和监管动态,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应特别专注的领域做出了提示。

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可参见2021年12月17日的发布的文章:

王鹏程博士:新证券法下独立董事如何有效履职

如欲查看完整直播讲座回放,请点击如下安永小程序

以下内容为本次讲座的重点节选

1

有关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责任的最新规范

在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及构成要件;《民事诉讼法》规范了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证券法》专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领域的特殊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则专门规范公司的运作及公司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证券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指引。

我们此次着重介绍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若干规定》。该文件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明确了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对与虚假陈述相关的若干概念做出界定;细化了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 进一步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包括协助造假者的责任。《若干规定》的发布体现和落实了保护投资者,压实责任,有效追责的主旨。另一方面,《若干规定》中也专门给出了独立董事无过错,免于追责的认定标准:

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标准可见,独立董事的风险可以通过其履职行为来有效规避,履职过程非常重要,“勤勉尽责”需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落到实处。

2

有关公司治理的最新规范

关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证监会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对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交易所制定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自律监管指引,进一步指导落实相关治理规范。而上市公司协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组织,进一步制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文件,以促进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有关的关键机构和人员,例如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挥应有的效用。

本次着重介绍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该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关键少数及重点领域,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诺事项的监管,督促审计委员会尽职履责,引导股东合规行使股东权力。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和控制关系的披露要求,严防股东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方式逃避监管;增加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总体要求,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该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在确有必要转让控制权时应当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明确接受财务公司服务监管要求,增加“担保决策独立”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对董监高的监管-新增对财务负责人的专门要求,明确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整合了董监高针对特定主体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报告义务;明确了在违规责任认定过程中,对董监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不良影响或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等予以考虑。

督促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尽职履责-新增多项条款列举了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审阅等事项的具体职责与关注义务,重点对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特定情形下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要求做出规范,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明确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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