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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法规速递: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等

发布时间:2022-03-08 14:20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安永法规速递: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等

 安永法规速递: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6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2月9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根据6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将继续按财税[2018]55号文,即《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要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继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及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相关企业和个人可参阅6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并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

内容提要

鉴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清缴”)应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以下简称“《问答》”),为纳税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问答》的内容非常详尽,阐明了个税汇算清缴中若干基本概念(如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定义以及他们各自的纳税义务,以及各项收入的定义等),并举例说明纳税人应如何完成了个税汇算清缴(例如不同扣除项目适用的扣除规则,以及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奖金等收入应如何申报等)。

其中,《问答》中阐明了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所得,并重申对个人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建议纳税人阅读《问答》全文以及早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号,即《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8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2月2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延续执行下列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适用范围见8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永法规速递: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等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8号公共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内容提要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以下简称“271号文”),就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发布了若干政策。其中涉及税收优惠的政策主要包括: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1。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此项措施表述不甚清晰,或是指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50%,亦或是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半,具体如何执行有待于进一步发布的详细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相关纳税人可参阅271号文了解更多详情,以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鉴于以上措施自2022年起实施,如有疑问,建议尽早向专业人士咨询。

注: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即《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7号,即《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根据现行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内容提要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发改财金[2022]273号文(以下简称“273号文”),就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发布了财税、信贷、投资等方面的若干政策。其中的重点政策汇总如下:

财政税费政策(与271号文规定一致)

加大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金融信贷政策

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投资和外资政策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

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

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保障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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