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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国务院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规定等

发布时间:2022-04-21 14:26保险知识 评论

 法规速递:国务院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规定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22]752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于2022年3月29日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国务院令[2022]752号(以下简称“752号令”)。

752号令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被予以了修订,其中部分主要变化如下:

 法规速递:国务院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外国投资者可参阅752号令了解更多详情,并根据新规定享受投资便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2]12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首都金融业扩大开放,助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北京自贸区”)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于2022年4月4日经京汇[2022]12号文发布了《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北京实施细则》”)。

《北京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对QFLP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据此,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QFLP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规模之和不得超过经备案的QFLP规模。

北京地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两项业务可由银行直接办理。

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详细内容见《北京实施细则》附件)。

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1范围由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扩大至北京自贸区。

北京地区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预计《北京实施细则》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企业,尤其是北京自贸区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提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多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如上海市分局、海南省分局等均发布了类似的地方政策,以便为本地企业的外汇项目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应留意并研读当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指引。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注:1. 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下,试点企业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无需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积极推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

内容提要

目前在实操中,私募基金在中国内地主要以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契约型基金的形式设立。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契约型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本身并无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基于上述原因,在商事登记上,契约型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大多由基金管理人代替契约型基金登记为股东。实践中,由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东穿透核查的要求,企业一般会在首次公开募股(IPO)前对此类股东进行拆除。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的官方信息,深圳监管局目前正积极推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以下简称“深圳试点”)。根据深圳试点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然而,相关政府机关未明确指出深圳试点下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完成商事登记后是否可于IPO时保留。

此外,深圳试点并不意味着将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政策产生影响。不同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以合伙企业的收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契约型基金是一个产品而不具备民事主体,因此不作为纳税主体缴税。在实务中,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将在收到基金收益分配时申报所得税。

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制定《深圳市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操作指引。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2014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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