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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法规速递】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2021036期)

发布时间:2021-09-27 20:22保险知识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安永法规速递】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2021036期)

 【安永法规速递】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2021036期)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

内容提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即《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制造业企业1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外,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于10月份完成申报),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以明确以下事项:

在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于10月份申报)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8号公告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而非13号公告中规定的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以在2022年5月底前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根据28号公告,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按以下公式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2×10%/(1-10%)

该公式替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即《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做法。

新公式与原公式相比,允许企业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3。

会计核算要求

28号公告发布了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样式及填写说明见28号公告附件1、附件2)。

企业可选择采用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或97号公告中发布的原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其中应包括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该辅助帐应留存备查。

除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仅适用于2021年度外,28号公告中的其他内容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建议企业仔细阅读28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内容以了解更多信息。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税务人士咨询。

注:

1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

3 例如,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发生费用如下:

根据新公式,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90+100)*10%/(1-10%)]=21.11万元,即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因未超过限额,可据实扣除20万元。

按照97号公告中的原公式,项目A和项目B中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分别计算,即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 [即90*10%/(1-10%)],因此项目A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 [即100*10%/(1-10%)],因此项目B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征求意见稿》的主旨是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审核的事项包括,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

建议对此内容感兴趣的纳税人可研读《征求意见稿》内容,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通过发送邮件,登录、、,或发送电邮至shuiwuzqyj@163.com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五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7号)

内容提要

根据税委会公告[2020]8号,即《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和税委会公告[2021]2号,即《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清单已于2021年9月16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发布了税委会公告[2021]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

根据7号公告,对其附件所列81项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建议相关企业阅读7号公告排除延期清单的详细内容。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

内容提要

2021年9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旨在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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