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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终审宣判,飞乐音响赔偿股民1.23亿

发布时间:2021-10-03 18:38保险知识 评论

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终审宣判了。

9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公号消息称,对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投资者1.23亿余元。

飞乐音响案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

随着飞乐音响案终审宣判,有越来越多代表人诉讼案件有了新的进展。例如,北京金融法院9月30日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7月16日,以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起诉的,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决ST辉丰赔偿原告8720万元。

庭审纠纷,上诉被驳回

资料显示,飞乐音响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然而,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对此,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这是飞乐音响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一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不过,被告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损失并非均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其中,刘某在一审权利登记公告前已经起诉,后撤回起诉并加入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

二审中,刘某、飞乐音响与被上诉人围绕 “实施日认定程序”“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核定机构、方法是否合理”等展开了辩论。

具体为,关于实施日认定程序,刘某认为,一审法院以裁定方式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违反法定程序,未将裁定书送达通过权利登记加入的其他投资者,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飞乐音响、被上诉人辩称,刘某参与权利登记,就代表其认可该实施日;关于“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重申了其在一审中的观点,认为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若干规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三项条件,即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飞乐音响提交了相关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股权交割公告等证据,证明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但两证据发布时间与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存在重合,不能仅以此否定虚假陈述影响,而且消息公布后,飞乐音响的股价等没有明显变化,说明两项所谓利好消息并未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实质影响。

庭审中,上诉人刘某、飞乐音响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中立性和核算方法提出异议。上海高院表示,飞乐音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法律服务中心存在足以影响公正性的行为;涉案相关核算方法充分考虑了不同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体现了更加客观、精准的计算特点;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自身经营风险是否应该扣除应谨慎认定,涉案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尚不足以认定经营风险对股价造成实质影响。

代表人诉讼”继续推进

上市公司财报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要怎么赔、赔多少。随着飞乐音响案件终审宣判,《若干规定》首次有了全面实践。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

北京金融法院9月30日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据北京金融法院公告,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现简称为“乐视退”,证券代码:300104),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北京金融法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2020年5月初,南京中院公告称,决定对怡球资源(601388.SH)、辉丰股份(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蓝丰生化(002513.SZ)4家公司的证券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其中7月16日,以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起诉的,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原告8720万元。

除了优化审判机制,法院在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方面,还采取了很多其他有效措施。上海高院介绍,比如专门开发了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身份验证、立案登记、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诉讼文书送达等工作。此外,飞乐音响案庭审、宣判工作以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进行,也切实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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