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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核查问题作出回应

发布时间:2021-06-25 12:39投资房产 评论

  近日,交易所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股东信息披露核查的通知》,强调在股东信息披露核查过程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大性原则,并量化了重大性原则标准,记者就在核查工作中,将如何将通知要求与证监会前期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做好衔接的问题采访了交易所相关负责人。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证监会指导下,近期沪深交易所发布了IPO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中应遵循的重大性原则标准,在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的前提下,明确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纠正中介机构在执行规则时的免责式、简单化等不良倾向。另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重大性原则标准以上的股东严格按规定履行核查程序,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对重大性原则标准以下、可能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等情形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等规定履行核查程序并及时报告。前述沪深交易所负责人强调,监管部门在审核注册过程中,将始终坚持刀刃向内、从严监管,发现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不论持股数量多少、比例高低,都将按照防范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相关规定开展审核、复核等工作。

  就股东信息披露核查问题独家采访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

  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股东信息披露核查的通知》,强调在股东信息披露核查过程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大性原则,并量化了重大性原则标准。就核查工作中,如何将通知要求与证监会前期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做好衔接适用问题,中国证券报记者6月24日独家采访了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证监会指导下,近期沪深交易所发布了IPO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中应遵循的重大性原则标准,在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的前提下,明确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纠正中介机构在执行规则时的免责式、简单化等不良倾向。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重大性原则标准以上的股东严格按规定履行核查程序,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对重大性原则标准以下、可能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等情形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等规定履行核查程序并及时报告。

  沪深交易所负责人强调,监管部门在审核注册过程中,将始终坚持刀刃向内、从严监管,发现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不论持股数量多少、比例高低,都将按照防范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相关规定开展审核、复核等工作。(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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