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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律师总结:委托理财纠纷案件(6类)裁判观点+实务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0 07:44投资房产 评论

“委托理财”是什么?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律师总结:委托理财纠纷案件(6类)裁判观点+实务建议

“委托理财”这四个字从来不是新鲜词,它是个时时刻刻发生在我们身边。今天你觉得隔壁老王炒股炒的不错,把钱给他替你炒股。明天广场舞认识的张大妈儿子的同学有个很好的理财产品收益很高,按月给红利,一年能有15个点,于是你兴高采烈把替儿子攒的买房钱、自己看病吃药钱拿给他希望能多赚点。有人说:不就是把钱给个懂一点的人让他帮着理理财,多赚点收益么。

是的,这是“委托理财”这四个字的大白话,而在法律关系中,“委托理财”代表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意义,什么样的人能够被“托付”,“代人理财”的形式、内容、风险标准,“委托”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委托关系”“理财内容”是否合法,能够被法院支持…..这些因素如果不考虑,那委托出去的钱别说收益了,连本金都可能有去无回。

笔者从事金融理财纠纷实务处理经验来看,大多数投资损失产生和辨别投资项目、受托人合法性、合同约定是否合法有很大关系,如果说投资理财是一座珠穆拉玛峰,是不是一定要登到山顶才能品尝投资果实?并非如此。你欠缺的仅仅是一点点投资理财的法律常识,而这些常识的理解程度不难,甚至可以说很容易。

本文列举律师常见的理财纠纷中的典型类型,以这6大类型的索赔思路和法院观点,为有理财纠纷的投资人借鉴收藏!

类型一、银行理财纠纷

银行代销基金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由投资者本人最终签字确认。若已经签字确认,不得以未仔细研读,不理解条款等理由认定银行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李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区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12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9日,原告至被告处签署了一份《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正面),内容:特别提示(黑体加粗文字):“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原告在该申请书的“客户签名”栏处签字确认。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1、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多次在被告处购买理财产品,理应具有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2、在原告签署的《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特别提示”、“免责条款”、“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等均用了黑体加粗标注,及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背面也印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条款,原告未能详阅全部内容,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被告。3、虽原告否认其在“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中风险能力测评或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是”处√,但其并未在最后签字确认时提出异议,结合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也明确告知原告购买基金产品的风险比较小,而不是没有风险。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基金时尽到了告知及风险提示义务,原告自愿购买基金产品,其投资风险理应自负。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本金损失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年银行定期储蓄利息,因双方签署的是一份委托理财合同,并非储蓄存款合同,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期货理财纠纷

个人委托不具有外汇资格的个人或机构代理进行境外期货投资的,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原、被告双方按照40%、60%的过错程度各自分担。

顾某与石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49001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多名案外人共同成立微信群,原告及多名案外人共同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理财。原告出资期初资产20万元,被告投资标的限于双方约定的期货期权、股票市场、银行存款等。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30日、11月2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6年1月30日向被告转账20万元、60万元、10万元、200万元、130万元,合计420万元。被告在收到上述人民币款项后,将其自有的港币按照当日汇率折兑后投入香港证券市场的期货账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1、被告直接通过设立在香港的华富嘉洛香港期货公司在香港的期货市场上投资,但截止至2016年11月28日,华富嘉洛香港期货公司都不是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鉴于被告本身的投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投资亦违反了上述规定。2、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本案中,原、被告都清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人民币无法直接在香港期货市场上投资,必须兑换为港币,原、被告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变相买卖外汇,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本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损失的40%、被告承担损失的60%为宜。后由于理财产生亏损,本案涉诉。

类型三、私募理财纠纷

合同约定办理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尚未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返还投资本金以及相应资金成本。

康某与上海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律师总结:委托理财纠纷案件(6类)裁判观点+实务建议

2016沪0115民初59645号

【基本案情】2015年6月18日,原告作为基金委托人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QH-2-A0002《泉鸿基金基金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泉鸿二号基金,申购金额为50万元,……;若本基金备案失败,按照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方式处理;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年6月19日,原告以汇款方式向被告支付50万元。同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资金确认函》一份,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QH-2-A0002的《泉鸿一(二)号》合同项下的账款金额50万元已到账。审理中,经本院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网址:/)查询得知,没有名称为“泉鸿二号”的基金在该协会备案,也没有被告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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