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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例:在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国内人民币收款方,这类人员是否有罪?

发布时间:2021-10-05 23:21投资房产 评论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人民币收款方,如果没有共同的参与犯罪故意,这类人员仅仅作为不知情的账户提供方,应该是完全无罪的。

在对敲型的换汇行为中,有一个重要角色,就是人民币收款方。

以外汇换人民币模式为例,比如某家外国公司想从中国进货,需要支付人民币,但是其只有美元,其向地下钱庄支付美元后,地下钱庄把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中国的工厂或者相关贸易公司账户,贸易公司或者货代公司安排发货,因此,这里面的人民币收款方可能就多种多样,可能是中国工厂,可能是中国的某个贸易公司,可能是中国的某个货代公司,这类角色,在整个案件中,往往是一个单纯的收款方,办案机关在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会根据地下钱庄的国内银行卡流水走向,顺藤摸瓜采集该类收款账户持有人的相关证言,但是,这类角色提供证言往往与案件关联性并不强,甚至不具有关联性,因为收款方只负责收款,对于人民币资金的来源,其并没有义务和能力知晓,比如对于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国工程,往往只要是自己的账户收到人民币货款,就只需要与订货方邮件确认,就可以直接发货;或者在一些外贸类交易中,外贸公司会告知外国进货方,自己只接受人民币支付,外国进货方就可能通过地下钱庄换汇方式,委托地下钱庄支付人民币给贸易公司。

这类人员和地下钱庄根本不存在主动的交易,其也没有参与、帮助或者指使外国商户与地下钱庄交易,其仅仅是履行收款、发货的合同义务,因此这类人员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仅仅属于证人身份,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定性。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国内人民币收款方,这类人员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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