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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迎来新规

发布时间:2021-06-18 18:09理财方法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购买理财产品迎来新规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我国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当前,理财公司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理财公司还不被人熟知。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属于直接融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

面对新的理财公司,投资者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即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查理财产品“防伪码”

除了阅读风险揭示书、确认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者还可查询理财产品的“防伪码”,避免遭遇伪冒机构、伪冒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去哪里查询?中国理财网是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的理财产品查询唯一指定平台,该网站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息登记系统。按照《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以上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要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查什么内容?查机构、人员和编码。此前,银行理财曾出现多起“飞单”事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者销售非本银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虚假理财产品,误导投资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合规产品,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摘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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