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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模式下的EPC项目风险防控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6 11:45理财方法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联合体模式下的EPC项目风险防控分析

 联合体模式下的EPC项目风险防控分析

以联合体形式

承接EPC项目模式与其他模式的对比

以联合体承接EPC项目模式是介于平行发包 模式和单一主体承接EPC项目之间的一种模式。我们对三种模式的责任范围、协作关系、业主追责主体、业主风险转移程度进行了对比。

EPC促进设计、施工融合,而联合体的连带责任又增加了各方风险,使以联合体承接EPC项目模式融合了其他两种模式的部分特点,成为一种“过渡模式”。

表 三种模式的对比

从2003 年国家发文推进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至今,我国 EPC模式经历飞速发展,大批设计、施工单位从单纯设计、施工开始转型。在企业不能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管理能力时,联合体模式提供了一种方式,使专业性不同的单位互相合作,优势互补,积累经验,培育自身力量。

当企业自身具备一家综合性工程公司的实力时,其自身已是一个超级“联合体”,也能更好地发挥EPC模式深度融合的功效,这也是EPC总承包发展的方向。

投标资质认定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 体成员具有施工资质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对于此种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在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的 施工资质不应当影响评标委员会对于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联合体成员施工资质的评定, 应以联合体分工中承担该项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资质作为评定标准。

此种方式有利于发挥联合体各成员方的长处,也符合联合体成立时优势互补的初衷联合体在投标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避免因分工不明出现评标委员会将所有资质都从低认定, 最终导致废标或扣分的情况出现。

合同签订方式

(一)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EPC合同应当由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 视为本合同为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成员协商一致,最后达成的合同文本。按照合同约定,在签字盖章处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实践中易出现诸多不规范操作。如:招标人基于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将一个EPC 合同拆分为设计、采购、施工等几个合同,由招标人分别和承担此项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签订。此种模式与EPC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相融合的初衷相违背,且使总承包合同和后续施工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采用此种签订模式。

而有的EPC合同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此种方式应基于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或授权,以证明联合体各方对于联合体牵头人单独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从符合相关规定、降低项目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EPC合同

(二)联合体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某些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将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在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必须按此格式提交联合体协议。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投标协议都较为简单。

考虑到EPC 项目的复杂性,联合体各方应采取在中标后再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联合体内部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授权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

(三)分包合同

对于联合体成员就其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应由联合体一方还是联合体共同签订,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存在联合体一方自行分包或由联合体共同分包的情况存在

按照民法“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两种方式均可采用。联合体各方可在联合体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分包的方式。

项目实施风险

在传统EPC模式下,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合同管理,业主为两者沟通的桥梁;在单一主体的联合体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也可理解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联合体模式下,双方地位更平等,关系也产生了变化

这篇文章仅以设计院牵头的联合体模式为例,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对比。在联合体模式之下,设计院和施工单位同为总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地位更为平等,业主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对接施工单位。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比,施工单位的议价能力增加,施工单位和业主处于更紧密的关系之中,设计院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难度也会增加。

且在此种模式下, 由于很多施工问题可以由业主直接联系施工单位解决,设计单位进行总包管理的职能被削弱。在大部分情况下,设计单位偏向于解决技术问题,如施工交底、设计变更,而较少参与到施工管理中,其工作介于总包单位和单纯的设计单位之间,设计院投入人力物力减少,也降低了承接EPC项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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