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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劣迹艺人作品,正义使然还是矫枉过正?

发布时间:2022-03-19 11:49理财方法 评论

演员邓伦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的消息被曝光之后,霸屏热搜。

很快,市场就做出了行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邓论个人代言的品牌方们纷纷宣布解约,关于邓伦的社交媒体直接销号,而各个平台上有关邓伦的影视作品也陆续出现下架情况,即便是有的平台还保留了剧集,但也把邓伦从主演一栏中删去。

艺人塌房已经见怪不怪,但人们对于“在封杀劣迹艺人的同时,把艺人的相关作品一同封杀”却一直有分歧和争论。大多数人都认可,作品没有绝对的对错,许多经典的作品,更是达到了一定的艺术性。那么,一锅端地否定艺人的作品和其他一切,是理应如此,还是矫枉过正?

 封杀劣迹艺人作品,正义使然还是矫枉过正?

殃及多少无辜?

以邓伦偷逃税为例,邓伦偷逃税一经曝光,各个平台上有关邓伦的影视作品就陆续出现了下架的情况。除了对邓论本身的影响,作品以外的幕前幕后的人都难逃牵连。事实上,任何一部艺人出演的作品,是很多人智慧的结晶。成就这些作品的,除了涉事的艺人以外,还有其他的艺人和更多的幕后工作者,比如摄影师、剪辑师、场务、音效师、道具组等等。

其中,最先受到影响的就是由邓伦参与录制的《大侦探7》第六期,原定于本周四上线,现在只能紧急更换节目排期。其他综艺节目尚能直接剪掉与爆雷艺人相关的片段,但推理综艺因其特殊性,需要将每个玩家的故事线串联在一起,才能还原出完整案件。直接剪掉一条故事线,势必影响其案件合理性,就算只在声画上进行处理,也会非常影响观众的观看体验。

并且,不论哪种处理方式,都会大大增加节目后期的工作量。因为这需要后期人员对画面进行精确地选择、制作、组接、高清渲染,高效完成一集节目也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而要全程精准马赛克一个人,则要进行逐帧调整。因此,对于后期工作人员来说,一旦有艺人出现问题,就会凭空增加巨大工作量。

其次,就是邓伦目前拍摄完成、待播中、具有一定期待值的三部影视作品——《毕业季》《泷夜曲》《夜旅人》。其中,《夜旅人》本是一部爱奇艺多次在片单里展示过的重头戏。2021年,邓伦终于进组拍摄了剧集《夜旅人》,女主倪妮,11月杀青,由于这是二人的第一次合作,又是邓伦继《加油,你是最棒的》后,时隔三年的第一部剧集作品,因此也备受期待。

然而,现在,不论是找人补拍《夜旅人》,还是人工智能换脸,都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这些对于处在降本增效阶段、致力于今年实现盈亏平衡的爱奇艺来说,邓伦事件恐怕会让这部戏成为下一个《青簪行》,这对于平台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而过去的作品更是不乐观,作为新生代当红演员,邓伦凭借《香蜜沉沉烬如霜》剧集收获了一众粉丝。此后,他的演艺事业越来越红火。《楚乔传》、《一千零一夜》、《欢乐颂2》、《我的真朋友》等多部知名影视作品,也搭档了女星迪丽热巴、杨紫、Angelababy、赵丽颖这样一众娱乐圈当红小花。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些作品很可能“保不住”,很快就会遭到下架。

心情最复杂的可能就是杨紫的粉丝了,《青簪行》发生不幸之后,现在好不容易等到《余生请多指教》播出,其代表作《香蜜沉沉烬如霜》又恐将被下架。

邓伦偷逃税事件就可以看到,封杀一人背后所牵连的人员、财力、物资都是庞大的,毕竟每部作品都承载着多方心血,任何一个明星出问题都会对作品的参与者造成影响,并且,某种程度上,这些爆雷艺人也损害了观众的权益。

连累作品,合法吗?

如果说封杀劣迹艺人是正义的,但一个新的问题是,如此壮观的连累,又是否合理?

不可否认,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近几年,艺人负面行为屡禁不止,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负面艺人也遭到了大众的非议和抵制。但就劣迹艺人的作品而言,一方面,仅以内容与特定主题相关的播放限制做法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前,我国广播电视领域法律法规一直采取针对“内容”而非“主体”的播放规制方式。

简单来说,决定能否播出的关键是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艺人。根据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表述为“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而目前部分主管机关的“禁播封杀令”针对的为劣迹艺人参与的内容,至于内容本身是否属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禁播内容”则在所不问。

并且,对于是否播出劣迹艺人的影视作品,不同单位依据的选择标准也不同。

比如,号称“劣迹艺人封杀令”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第一条规定: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选择禁播的对象依据违法主体相关联的内容不是前述法律法规采取的针对特定的违禁内容

另一方面,当前,对于下架劣迹艺人作品的问题,也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娱乐法”处理娱乐行业相关法律事宜,因此,只能结合其他部门法律的规定综合考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其他部门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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