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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912.5万元购物卡无法使用被判退款 京东败诉案幕后(2)

发布时间:2021-11-24 12:32股票行情 评论

胡晶的证词称:袁野向她购买过2亿元左右的京东E卡,这些卡全部是她销售给袁野的,“袁野几乎每天都买,都是原价购买。他通过刷卡或者转账直接汇入京东技术公司的对公账户”。公司确认收到钱后,她再给袁野同等面值的京东E卡。

并且,胡晶还从袁野那里借过一笔35万元的钱。

袁野借钱给胡晶以后,在2018年2月中旬,说他的资金出现问题,“要借一批未激活的京东E卡,放在库房里,说他的一些客户看到卡,才能给他钱,并说日后可以付费激活。这些卡未激活前,是无法使用的。”

胡晶给了袁野几千万元面值没有激活的京东E卡,“他是分四次拿走的”。

胡晶表示,之所以答应借卡,因为“袁野是公司的大客户,自己也有销售任务,想保留住这个大客户”。另外,就是她向袁野借了钱,也没有还。

胡晶强调,她给袁野提供未激活的京东E卡是“私人行为”。

2021年11月23日,知情者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胡晶在3年前已经从京东离职;同时,公安机关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袁野把这些未激活的卡,提供给姚辉、刘舒等客户。案发后,姚辉称,他手头还有袁野给的面值1234万元的未激活的京东E卡。

刘舒手中留存的未激活京东E卡更多,有2500余万元。刘舒还“问过京东,京东说这些卡是真卡,但是,是违规操作拿出来的。”

上海公司报案 袁野藏身20天后被抓

尽管手头已经囤积了大量未激活的京东E卡,似乎还没有促使受害者们去向公安机关报案。率先报案的,是上海畅同公司。

2018年3月29日,上海畅同公司与袁野签订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卡)委托购买合同》,按照袁野的要求,将930万元汇入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时,合同约定袁野应该在2018年4月4日交付1万张面值1000元的加油充值卡。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委托书,内容就是上海畅同公司委托袁野办理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的相关事宜。

当日上午,上海畅同公司就将930万元转到了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样也在3月29日18时许,袁野带着上海畅同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袁野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汇款回单等资料,在中石化位于北京朝阳公园、蓝色港湾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取走了总价值93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但是,拿到这些加油卡之后,袁野把其中一部分交给了之前欠下加油卡的客户,另外大部分卡作价550万元卖给了卡贩子,然后把这些钱还给了姚辉——在2天之前的2018年3月27日,姚辉给袁野转过540万元,因为袁野“谎称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了,说给钱就能把他放了”。

到了2018年4月4日,上海畅同公司的员工和中间人,来到北京朝阳公园、蓝色港湾附近的中石化加油站,准备等袁野过来交卡。但是,使用了各种通讯手段,一直联系不到袁野。这个时候,上海畅同公司“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当天晚上就去报案了”。

此时的袁野,已经逃离北京。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对其进行网上追讨。

同年4月中下旬,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在淮安市涟水县境内发现了袁野的行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派出警员,在4月24日下午,于涟水县一处房屋内将袁野抓获。当天,袁野被带到淮安县看守所临时羁押;次日,公安民警将其带回了北京。

认定受害者15人及受害单位1家 诈骗金额约1.3亿

袁野一案,后来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三分检)。

检察院指控,袁野在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山东省烟台市等地,谎称能以低于市场价购买京东E卡、中石化加油卡、商通卡、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利用签订委托购买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上海畅同公司及15位自然人钱款共计1.3亿余元。

这15位被害人中,被骗金额最多的是姚辉,有6400万元,最少的有9万元,其余受害者里被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还有4位。

姚辉在袁野案一审时,还公开出庭作证。姚辉说,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累计给袁野转账160 487 175元,袁野累计给他转账24 354 500元,袁野给他造成的损失是6400万元。

袁野对于检方指控他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骗姚辉等人的金额,提出了异议;袁野还认为,在诈骗上海畅同公司中,自己并未起到主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袁野与上海畅同公司交易里有2个中间人,袁野给中间人A报的价格是中石化加油卡7折;中间人A给中间人B报的价格是中石化加油卡8.5折;最后,中间人B报给上海畅同公司的价格,才是9.3折。

袁野的辩护律师则提到,“袁野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便于融资,而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交付了一部分消费卡,该部分款项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并且,袁野到案后还检举他人犯罪,希望法庭对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北京市三中院没有采纳袁野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袁野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一节,“因目前尚未查实,故不能作为对袁野的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认定”。

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袁野犯合同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袁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北京市高院未开庭审理,而是直接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袁野检举一事,二审裁定书称,“看守所已将袁野的检举揭发材料转交办案部门,目前正在核查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同时,裁定书特别指出,“袁野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非常巨大,且无退赔能力”。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北京市三中院的一审还是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两级法院认定的袁野诈骗案的15位受害人里,并不包括田更。

6次诉讼 法院终判京东退赔田更购物钱款

田更是在袁野案发前一个月左右,即2018年3月9日,开始向京东技术公司汇款56万元购卡;随后在当年3月12日、19日和22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又向京东技术公司共汇款760万——包括之前的56万,总计是816万元。

田更自述,他收到了913万元面值的京东E卡,这些卡有的是“(京东)北辰店的工作人员直接交付,也有通过袁野交付”。

事后京东则称,田更是通过袁野购买京东E卡,涉案京东E卡下单人并非田更,系“袁野携带田更的身份证件,凭汇款凭证及下单信息在京东E卡销售点北辰店办理的领卡事宜。”

田更称,他拿到卡之后,发现只有5000块钱面值的京东E卡可用,余下的912.5万元京东E卡则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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