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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头条 | 问症中国独董20年:制度跟不上市场,投资者不满“花瓶”,独董群体有苦难言

发布时间:2021-11-27 00:11股票行情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经观头条 | 问症中国独董20年:制度跟不上市场,投资者不满“花瓶”,独董群体有苦难言

 经观头条 | 问症中国独董20年:制度跟不上市场,投资者不满“花瓶”,独董群体有苦难言

制图:肖利亚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姜鑫 梁冀 “有一家公司独董首届任职即将到期了,可能不会继续担任了。”

作为一名会计专业教授,李健在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职位上已经拥有十多年履职经验,也在思忖自己下一步的打算。

在他犹豫之际,Wind数据显示,11月12日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以来,短短两周时间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甚至开山股份独董辞职遭到了控股股东的谴责。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健道出了上述难题的症结,“说‘风声鹤唳’有些过了,但就康美案的结果来说,独董的责任的确被无限放大了,权责不对等。”

独董们有苦难言的另一面则是,有投资者为康美独董数以亿计的连带赔偿拍手叫好。

一时间,在中国资本市场借鉴推行20年之久,在公司治理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上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引发持续的争议和争论。

“独董制度二十年来没有任何进步,大部分独董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安排的福利‘关系户’,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有市场人士颇显哀其不争。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讨论,在此之前,独立董事陷入“不独立”“不懂事”“花瓶”的指摘争议怪圈,但在新证券法实施后,特别是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一审落锤,市场人士认为有理由去疴除弊,在注册制改革正推向全市场之际,需要重新审视正值二十岁的独董制度。

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黄生看来,康美案是一个契机,促使大家重新关注独董制度,现在是时候探讨独董制度设计的迭代了。

退意

“有一个公司找到我介绍教授去做独董,问了下周围的同事,现在都不愿意做,或者说不敢做了。”李健说。

面对变化,更多的独董直接做出了选择。

11月26日,智能自控(002877.SZ)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独立董事翟胜宝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自康美宣判后,类似的辞职公告纷至沓来。据记者统计,自11月来,已经有40家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公告。而康美案一审判决后,收到独董辞呈的公司已经有了30多家。

此刻,上市公司收到的辞职信仍在继续,仅在11月24日,就有4家公司宣布了独董离职的消息。

独董的离开甚至引起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不满。

11月22日,开山股份(300257.SZ)控股股东在其官方微信中发布了一则声明称,11月18日,开山股份独立董事史习民在“康美药业”事件一审判决公布后,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报告后,给公司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据媒体报道,公司董事长曹克坚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上述声明,并配文称:无辜中箭,受伤很深,是可忍孰不可忍!

记者发现,在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后,开山股份在六个交易日内四日收跌,累计跌幅6.75%。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被告康美药业需要承担24.59亿的赔偿责任,除实控人及主要参与造假者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外,其他十三名签字的董监高分别在5-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名签字董监高中就包括公司5位原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3人在因康美药业2016、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则因只在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计算,独董连带赔偿责任少则1.23亿元,多则2.46亿元。

对于近乎月薪1万左右的独董们来说,这个结果有些出乎意料,引起轩然大波。

于是,独董们选择了离开。“的确存在风险,可能昨日还是谈笑风生的独董教授,明日就成了出行不得自由的‘老赖’”,一位不愿具名并担任独董的法学教授对经济观察报记者感慨道,“正如大家所讨论的那样,权责明显不对等,尽管案件尚没有最终执行结果,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释放的信号让不少人感受到了风险,担忧之下带来的辞职选择也可以理解。”

投资者却是另外一种看法。“独立董事一般都为有财务背景的专业人员,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尽管不参与经营,也要对自己的职责负责,你可以反对、可以辞职,但不能签了字不负责任。”一位有多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这样看待康美案判罚。

康美案代理律师秦政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追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我们在起诉时也是要求实控人等责任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但比较遗憾的是判决最终没有突破现有的司法解释。

交锋

独董制度在最初引入中国资本市场时承载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使命。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董制度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开启了在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大幕。

但在这之前,市场上已经有关于外部董事的尝试:1988年内地公司曾按香港联交所要求率先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并为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再度明确要求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会1/2以上。

“在英美国家,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设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是公司出于融资需要和管理需要,为了在其单层董事会中引进德国等双层董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和提高董事会的战略领导能力,而先自发行为,后逐步推广开来的,”提及中国独董制度的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仲继银表示,中国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初衷是期望通过独立董事来保护中小股东。

“制度设计上对独立董事赋予了过高的责任和希望,期望英美公司治理系统中一种具体的锦上添花的做法到中国上市公司来雪中送炭。”仲继银说。

在独董制度落地三年后,A股市场便上演了首例独董聘请中介机构介入公司审计事件,随后引发了市场对独董制度的大讨论。

故事的主角是国有企业乐山电力。2004年2月12日,乐山电力要求三位独立董事在2月20日之前出具公司年报中的独立董事意见,而当时并没有给提供任何经过审计的材料。独董拒绝样出具意见,并在12日当天邀请中介公司进入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到达乐山后遭到公司管理层的抵制,至此双方陷入了僵局。最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两位独董也离开了公司。

同年6月,伊利股份上演了罢免独董事件,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罢免独董的决议。被罢免的独董在北京召集数家媒体,公开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愤怒。

独董在公司治理上初露锋芒引争议的时候,在独董制度演进上,2004年12月,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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