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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对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新规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30 17:50股票行情 评论

中新经纬11月30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集团总体风险。

保险集团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二)特有风险,包括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

《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并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办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风险偏好体系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每年进行审查、修订和完善。

《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对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进行分配,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当与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相协调。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集团整体、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可基于集团风险限额要求各成员公司对风险限额进行调整。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满足集团风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确保能够准确、全面、及时地获取集团风险管理相关信息,对各类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集团整体风险状况。

《办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方法,以识别、计量、监测和防范集团整体以及各成员公司的不同类型的集中度风险。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威胁到集团偿付能力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非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投资资产集中度风险、行业集中度风险、地区集中度风险等。

《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开展业务协同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报告、控制和处理整个保险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政策与程序,防范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风险延迟暴露、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对保险集团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险集团的内部交易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对于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对集团整体的流动性、偿付能力等开展压力测试,将测试结果应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

《办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开展客户信息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和共享,严格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办法》发布对保险集团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将对保险集团稳定健康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是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并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比例限制,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二是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防止成员公司之间交叉持股,限制人员兼职,规范集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资源共享等事项。

三是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管控集团风险,并关注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促使保险集团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四是弥补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空白,引导保险集团建立规范、有效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0年3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实施。原《办法》是保险集团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对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保险集团及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一致性原则。本次修订过程中,对涉及保险集团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梳理,实现《办法》条文与当前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另外,《办法》对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新修订的国际监管规则、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与有关要求衔接一致,并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预留空间。

二是稳定性原则。这次修订总体上保持原有制度架构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重点针对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开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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