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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4 07:32股票行情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7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起诉讼事项作出终审判决。

2、一审阶段公司为被告方,二审阶段公司为上诉人。

3、两起诉讼事项涉案本金合计308,656,250.00元;

4、本次两起诉讼事项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租赁”)、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慧”)保证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2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197号、(2021)京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中程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

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司与中程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公司基于《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如下:

1、判令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荣华工贸、荣华农业对原告中程租赁的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欠付租金144,041,666.67元、留购价款10000元、公证费10000元、迟延交付第三期租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117,129.63元以及以欠付租金144,041,66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荣华工贸和荣华农业追偿;

3、驳回原告中程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203.00元由公司承担585,8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中程租赁承担587,3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与天津盛慧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

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司与天津盛慧签订的《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公司基于《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荣华工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如下:

1、判令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荣华工贸对原告天津盛慧的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欠付租金164,614,583.33元、留购价款10000元、公证费10000元、迟延交付第二、三期租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3,353,090.28元以及以欠付租金164,614,58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荣华工贸追偿;

3、驳回原告天津盛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642.00元由公司承担662,79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天津盛慧承担664,8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两起诉讼事项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197号、(2021)京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中程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860元,由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与天津盛慧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792元,由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公司已对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上述诉讼事项可能涉及的赔偿责任计提了相应的预计损失,但按照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上述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仍将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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