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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2 10:56股票行情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证调查字2021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2021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号),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和审理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系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对海南海口丽思卡尔顿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1号楼固定家具项目、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独立客房活动家具项目、福建厦门正元希尔顿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项目等4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元,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减营业成本20,084,396.10元,虚减2017年净利润4,864,899.61元,占当年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6.83%。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度,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源,系永安林业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广东广州泰康之家月粤园7-10号楼活动家具项目、浙江宁波东钱湖二期03-7号地块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2号楼固定家具项目、安徽合肥洲际酒店客房活动家具项目、上海南京东路201号楼改造活动家具项目、三亚太阳湾度假村中酒店独立客房固定家具项目、海南陵水北万豪酒店套房固定家具项目等7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77,595,800.84元,虚增营业收入7,005,392.40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84,601,193.24元,虚增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虚增利润43,068,852.95元。

结合上述2016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2017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行为,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董事职责以及福建森源全面管理职责。苏加旭作为永安林业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利用其在福建森源领导职位和作用,为完成三年业绩承诺(2016年福建森源与永安林业重组,苏加旭等人与永安林业存在业绩对赌协议),将业绩压力层层下压,在涉案家具项目未完成发货的情况下,催促福建森源相关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初验单,用于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以及福建森源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松柏作为永安林业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财务总监以及福建森源财务中心管理工作,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振宗作为永安林业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吴景贤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组织永安林业对福建森源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永安林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到的项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14.5.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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