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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稿金融业部分逐条比较:有十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10-09 13:19银行理财 评论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称《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有金融业相关的,《清单(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2项,许可准入事项9项,相比《清单(2020年版)》减少1项。与《清单(2020年版)》相比,《清单(2021年版)》有十大变化。

一、与金融相关的禁止准入事项变化

禁止准入事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对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的字样中,增加了“理财”“股权众筹”“交易中心”。在上述机构和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的字样中,减少了“理财”,同时主管部门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之外,增加了国家网信办。也就是说,“理财”字样从原来的原则上不得使用调整到了不得使用。

禁止准入事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变化

禁止准入事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变化

二、金融业许可准入事项变化

1.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 、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中,对多项措施描述进行了简化。

比如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简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许可”;将“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简化为“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将“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审批”简化为“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等等。

同时,新增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描述,包括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 、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变化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 、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变化

2.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 、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中,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简化为“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同时,将“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调整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 、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变化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 、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变化

3.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中

,将原来的“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期货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进行了合并和扩展

,调整为“ 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同时

主管部门也在证监会基础上增加了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各省级人民政府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变化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变化

4.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中

删除“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增加“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

将“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审批”“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合并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将“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调整为“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将“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 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调整为“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 、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将“基金服务机构、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调整为“公募基金服务机构、公募基金注册”;

将“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或审批”调整为“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

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稿金融业部分逐条比较:有十大变化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变化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变化

5.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中

,增加了“特定”两字。具体的,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修改为“国库集中

收付

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变化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代理国库业务”变化

6.在“未获得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

中,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调整为“

非银行支付机构

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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