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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调整中,强调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评估,声誉信息作为薪酬重要依据,隐瞒从重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16 10:15银行理财 评论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有哪些新调整?何时落地?一直被行业高度关注。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就在上周,中证协还在就声誉风险管理中的具化问题向券商征求意见,例如,证券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声誉信息管理,包括正面信息(获得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等)和负面信息(处罚失信处分等)。

此外,财联社记者从行业相关人士处获悉,《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5月份修订后的版本,与3月份中证协向各机构发送的审议稿又有所不同。由此可见,《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一直处于审慎落地状态。

首先是对市场易误读内容进行明确,包括强调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机构的评估分析等;本版《指引》对证券公司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以及对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说法,例如,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信息将被计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这一轮审议稿起草说明中再次强调,声誉作为证券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证券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从业人员声誉记录信息将作为薪酬发放、职位晋升重要依据

综合来看,本版《指引》修订展现的内容更为清晰准确,主要是对3月份版本内容的细致具化,并对市场容易误读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此前有市场声音称“不再强调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的评估分析”,本次版本明确指出,“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强调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机构的评估分析。”

此前市场误读“取消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本版《指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人员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信息,并及时将员工的失信信息报送至协会诚信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将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本版《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应明确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的经营管理问题的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将被从重处理

本次指引对证券公司哪些情形从重、从轻处罚以及对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说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从轻或减轻采取自律措施:

(一)主动发现、上报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行为,且对相关人员落实内部追责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三)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重大声誉风险的;(二)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不按规定报告,被检查发现或查实的;(三)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要求而造成声誉事件,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约束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情况。

证券公司已切实履行本指引关于从业人员声誉风险约束及评价机制的要求,经查实,可免除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声誉风险管理

此外,本版《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但与此前版本不同的是,本版《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牵头履行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须的知情权。

主要负责:

一是建立健全公司声誉风险相关制度,制定声誉风险处理流程,组织实施整体声誉风险评估,提出综合建议并跟进,定期梳理、报告公司声誉事件,组织落实声誉风险培训;二是组织落实舆情监测、预警、研判和报告,提出舆情应对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三是负责牵头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处理公司声誉事件,协调组织声誉事件中的媒体对接和沟通;四是负责对外发布涉及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日常信息,维护和管理媒体关系。

本版《指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明确由其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确保证券公司观点和立场的统一发布。

《指引》对证券公司提出6大方面要求

《指引》对证券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及机制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由原先的9条内容调整为6条,但记者观察发现,相关内容并未缩减,而是措辞更为准确,相似内容进行了合并整理。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环节,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以及需重点关注的驱动因素。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强调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机构的评估分析。

三是要求事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主动防范声誉风险。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对外发布的授权、审核、发布流程,防范误报、误读等不实信息在公众舆论环境中的扩散和升级。

四是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或相应手段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依据事件性质和传播情况对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声誉事件及时上报并进入应对程序。

五是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分级分类结果明确相应的报告、决策、处置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求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应对重大声誉事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统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是要求证券公司明确声誉风险的报告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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