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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博览·财富》|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1-09-27 17:20银行理财 评论

  本刊记者|侯皓议

  提要:

  ·出于对生死的忌讳,很多人并不了解遗产继承规定,当真正面对遗产时,却不知道自己应该继承哪些、又该怎么继承。

  ·《民法典》的出台,让很多遗产继承中颇具争议的“麻烦事”,有了明确的“说法”。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一直避讳谈论生死,认为人还活着,就不能先安排“身后”事,更不能先把家产分了。正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往往容易出现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

  不仅如此,由于人们对生死的忌讳,很多人并不了解遗产继承方面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当真正面对遗产时,却不知道自己应该继承哪些、又该怎么继承,从而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遗产继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遗产继承,是指因公民死亡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二是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三是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四是法定继承,即在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顺序。其中,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从四种遗产继承方式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前三种方式的继承规则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定制的“继承方案”,而法定继承中的继承规则是当被继承人没有定制继承方案时,法律为继承人提供的“继承预案”。可以说,按遗嘱方式继承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关于遗嘱继承,在距今三千多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涉及,其第171条规定:“丈夫死后,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中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虽然内容简单,但是从中已见遗嘱继承制度的雏形。而在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先于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这是因为古代罗马人对“无遗嘱继承”具有极大厌恶,认为无遗嘱是终身最大的耻辱,这样做完全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然而,当时罗马法遗嘱继承最重要的目的并不在于分配遗产,而主要是通过遗嘱指定家族身份的承续者。至于财产的继承,只是依附于此目的而已。

  在我国古代,也有关于遗嘱的记载。但在继承法律制度中,遗嘱的地位远没有罗马法中那么重要,法定继承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遗嘱继承仅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当然,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也有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制,只能是父祖尊长。这一做法,也是为了保证封建家族的财产和权利不被分散。

  进入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私人所有权绝对原则和个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遗嘱才成为个人对自己财产生前作出死后安排的一种手段,遗嘱继承才因建立在个人财产权利基础上得以发展,从而成为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遗嘱继承制度的大体走向是越来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在遗嘱继承制度设计上,主要考虑的是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利益的统一,既尊重遗嘱人生前意愿,也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进入近代后,自然经济逐步瓦解,受西方继承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宗族制度也随之动摇,遗嘱继承制度逐渐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宪法、继承法以及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完全废止了传统继承制度,全新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与发展起来,遗嘱继承制度也自然得到了发展。

  《继承法》下的遗产继承弊端显现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正式确立了遗嘱继承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规定为我国的基本继承方式之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活资料,而私有经济未来的发展,在立法之初是无法预见的。当时的继承立法宗旨是宜粗不宜细,使《继承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的条款较多。由于当时公民的私有财产相对较少,且主要是一些价值不大的生活资料,再加上在旧的习惯下,很少有公民采用遗嘱处分自己的生前财产,《继承法》的缺陷并未显露出来。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公民私有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财产性质由过去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传统观念的改变,愈来愈多的公民选择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生前财产,遗嘱继承案件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对有些案件,法官只能根据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进行裁决,遗嘱继承制度已显露出滞后性、不适应性。

  如,《继承法》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遗嘱形式,但很多信息化时代下的新型遗嘱形式没有位列其中,如电子遗嘱和打印遗嘱等。并且对比国外,国外通行的密封遗嘱等充分尊重和保护了被继承人遗产处置的意愿和遗嘱方式,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均没有体现。

  再如,许多遗嘱继承司法纠纷案件中,都存在着遗嘱管理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嘱由于没有明确的继承执行者,又缺乏相应的遗嘱保护规定,造成了遗产的损失,也给遗产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带来了严重影响。当遗产继承人暂时不明确或没有正式接受继承之时,被继承人的遗产保护和遗嘱执行就会面临无人管理的情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遗产继承制度也得以完善。其中,继承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兼顾了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实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优化改进。

  《民法典》新规下的遗产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总体上维持了《继承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安排,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增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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