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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而不捐”?家族基金会的误解与迷思

发布时间:2021-11-05 20:03原创专题 评论

“诺而不捐”?家族基金会的误解与迷思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文梅 见习记者 周南 北京报道

从“浙江女首富”到“浙江女首负”,昔日坐拥300亿身家的“园林女王”何巧女,如今因一则拍卖消息再次被推到聚光灯下。

10月28日,何巧女与丈夫唐凯各自持有的两套在北京的房产,分别以1832万余元和2574万余元的价格被法院司法拍卖。昔日承诺捐赠累计逾180亿元,如今债台高筑,让其捐赠看上去遥遥无期,何巧女也因此陷入“诺捐疑云”。

何巧女并不是唯一一个设立家族基金会的高净值人士。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民财富得以持续积累并形成了庞大的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通过发起设立家族基金会提升家族财富的社会价值,实现家族财富和家族精神同步传承成为这一群体安顿家族财富的首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程芬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从社会结构而言,公益慈善具弥合差异和裂缝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从慈善本身的价值和意义来看,不同的主体都能从中获益,公益本身就是一个多赢的事情。所有的慈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家族基金会同样如此,只要不违法乱纪,做慈善都是有回报的,只是这种回报可能是一种‘软实力’的回报,这是合理的。在这个层面上,公益和所谓的‘私益’是并存的。”

“诺而不捐”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据深圳国际公益学院2019年发布的《中国家族慈善基金会发展报告(2018)》,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家族慈善基金会268家,占全国基金会总量的4%,2005至2017年,中国家族慈善基金会捐赠支出由873万元增长至37亿元,呈几何级数增长。

家族基金会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慈善领域重要力量。然而社会公众对家族基金会的刻板印象并未消解,家族基金会在实际的管理运营、实施捐赠等方面又确实存在问题。何巧女的“诺而不捐”更引起了震荡。

除了“女首富”,何巧女还有一个称号“女首善”。2012年,何巧女成立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后,还特地奔赴国外,向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会等老牌慈善组织取经。此后,何巧女定下了一系列捐赠计划。根据《2017胡润女企业家榜》,何巧女以265亿元人民币位列榜单第11位,其承诺捐赠金额已达其个人总资产的70%。虽然何巧女自设立基金会前就已经多次实施大额捐赠,对环境保护、行业推动、生态论坛等方面有所注入,但与其宣布的180多亿元相比,实际落实的捐赠额还远远不够。

针对何巧女“诺而不捐”,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柏高原认为应分阶段看待。根据《民法典》规定,公益性捐赠本身是不能撤销的,因此对于已经捐出的财富要按照要求依法合规地正常运作。而对于未能追加资金继续捐赠的部分,从道德上来看,“诺而不捐”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从法律的角度,则要首先对“捐赠承诺”进行严格界定。“具备法律效力的捐赠承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要明确受赠方,第二要明确捐赠财产的额度,第三捐赠人在做出承诺时财务状况是健康的。不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都只是个人意愿的表达。”

另一方面,即便满足了“捐赠承诺”的条件,捐赠人做出捐赠承诺后,若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没有能力履行承诺,从法律上是可以谅解的。根据《慈善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这项条款很友善。”程芬告诉本报记者,“很多捐赠人,尤其是企业家他们的市场处境是会变化的,因此法律条款给他们留出了弹性空间。”

慈善本身是需要规划的,在柏高原看来,“对慈善的投入要根据个人情况以及家族企业本身处在何种经营阶段等综合考量,不能想当然地开口就说要捐多少钱。另一方面,即便有足够的资金也不等于一定能运营好基金会,没有专业的团队合理配置相关的行业资源,在选择和运作公益项目上可能也缺乏专业人士的把关和指导,都是(巧女)基金会不够理想的地方。”

误解与迷思

巧女基金会的“诺捐疑云”在一定程度上给“一荣不俱荣,但一损俱损”的慈善行业蒙上了阴影。而从另一个角度,部分公众对家族基金会本身就存在误解,甚至过度想象,如家族基金会可能存在腐败,家族基金会只是家族企业牟利的手段等。

对此,南都公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希望工程创始人徐永光曾在基金会发展论坛时的发言中明确指出:“家族基金会的钱是自己的,财产脱离了企业,更加单纯、更加纯洁,追求的目标更高。而且家族基金会一定会有最少的腐败,不会有腐败。贪污是去贪污别人的钱,哪有自己的钱拿出来,再把自己的钱贪污回去的?所以,家族基金会是最纯的、最不会有腐败的。”

在这个问题上,程芬和徐永光观点一致,她告诉记者:“按照正常逻辑,如果有财富需求,家族成员在分配财富时就可以选择不把家族财产投入基金会中,没有必要自毁前程,从基金会里搞贪污腐败。”

另一方面,家族基金会具有独立性,严格意义上,基金会一旦成立,其财产属于社会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家族,同时基金会财产的实际管理是由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推荐选举的理事会来控制,而家族成员虽为理事会的成员,其对基金会资金行使的决策权是有边界的权利。“家族和家族成员作为家族基金会的捐赠人,享有捐赠人权利,可以指定捐赠用途,如这笔钱是用来做扶贫还是做教育等,需尊重其捐赠意愿。作为基金会的管理者,他们可以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向,保证引导家族基金会按照家族兴趣和意向发展,但是基金会财产要在其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定使用,不能用于家庭成员的个人享受和个人消费。”程芬说道。

实际上,整体而言,家族基金会面临的独特性问题并不明显,更多的是与其他基金会类似的共性问题,如专业性的提升,监管力度等。“但需要警惕的是,家族对基金会的过度控制可能影响基金会的发展和公益项目的运作。”柏高原对记者说道。

而对于个体家族基金会而言,其长期良性发展取决于多方面。程芬和柏高原在采访中都表示,首先家族本身的财富水平如何、是否有持续的资金投入。其次,对家族基金会本身的管理和公益慈善项目的运作是否足够专业。在程芬看来,家族的财富观和传承观也会影响家族基金会的发展,“家族基金会承载着家族理念和精神文化传承的功能,当一个家族有足够的财富,有正向的财富观、传承观,同时在经营基金会,以及选择、投资和管理项目等方面有相匹配的专业度,对自己的财富负责时,家族基金会的发展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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