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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合众思壮 当事人亏逾3万元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6-29 18:44原创专题 评论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证监局网站6月29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高庆伟内幕交易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高庆伟处以10万元罚款。
在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方面,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1年,合众思壮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郭某平以个人名义收购了天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派电子)。2013年11月23日,合众思壮发布公告称,在天派电子的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后,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郭某平视公司的业务需要,将天派电子的资产和业务以公允价值置入上市公司。2016年8月,郭某平决定将天派电子并入公司。2016年8月8日至10日的某一天,郭某平召集董事会秘书左某立、财务总监袁某林到其办公室开会,提出正式启动收购天派电子的工作,左某立、袁某林着手开展收购工作。2016年11月25日,合众思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购买标的资产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预计此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股票停牌。2016年11月29日,由于募投项目计划购置的房产资源因政府发出强制收回的通知导致募投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券商担心停牌时间过长,所以决定暂停项目。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开市起复牌。
直至2017年1月19日,合众思壮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拟收购天派电子标的公司股权,公司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2017年1月26日,合众思壮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天派电子100%股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合众思壮发行股份购买天派电子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至迟不晚于2016年8月10日,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月19日。郭某平为本次收购事项的决策者,左某立、袁某林负责具体收购工作,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为不晚于2016年8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郭某平系合众思壮董事长,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决策者,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高庆伟为合众思壮基建项目部经理(副总级别),与郭某平为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底到12月期间,二人多次通话联系。
高庆伟使用“张某荣”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众思壮”。张某荣系高庆伟的母亲,“张某荣”证券账户由高庆伟实际控制和使用。“张某荣”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17日开立于东方证券北京安苑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2月1日,“张某荣”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合众思壮”265,900股,成交金额12,661,153元,并于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30,952元。
高庆伟使用“张某荣”证券账户交易“合众思壮”,该账户为新开立账户,且开户以来交易的首只股票即为“合众思壮”。敏感期内,高庆伟转入1,100万元买入“合众思壮”,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停牌前以持有该股为主,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北京证监局指出,高庆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某平通话联络,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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