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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显然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2-03-04 15:59原创专题 评论

理财鱼小提示:“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显然不合理

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明确规定“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显然不合理

创意图片 中国经济网许子杰制作

“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显然不合理

现实中,不少网店上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等文字,已成为不少商家经营的“显规则”。当消费者拆开快递后,发现商品有明显质量问题,商家往往以“已签收”为由拒绝退换货。一些网购商品并非直接送货上门,而是通过快递柜、代收点投放等方式让消费者自行取货,客户没能当场开封验货签收。此时,“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对消费者概不退货,更显然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网络购物虽以互联网作为中介载体,以线上转账作为交易模式,但是归根到底仍然要遵守现代商业交易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最基本的公平易物,质量保障、售后管理都应是商家必备的服务流程。消费者和商家隔着一块电子屏幕,无法亲身观察到商品外观、使用效果和质量,加以商家日益精进的宣传和包装技能,在消费者面前展开的是琳琅满目的图景。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先天购物体验缺失,需要由商家的真诚服务来填补。【】

网购后悔权要进一步落地

网购后悔权的设计初衷,就是要缩减信息差,保障弱势一方权益。七天的冷静期,是给消费者用以查验商品质量、直接感受商品真实效果的。如果消费者一签收就万事大吉,哪怕由快递柜或代收点签收也无所谓,或者拆了就退不了,不拆就查验不了,信息还是不对称,实际上削减了政策效果。【】

该司法解释站在了消费者视角和常识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直接否定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做法更是亮点所在,相当于废止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以及维权过程中,将不再担心受到不平等对待,这也有利于倒逼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打造更有利于消费者体验的购物环境。【】

关注消费者需求,才是商家长久生存之道

商家可能委屈,比如酒品一经离手卖出,就很难做好品控了,所以“一经签收,概不退还”,再比如耳机等3C产品很容易被掉包,因而不让拆封。若允许拆封查验,商家将会承担较高的防伪查验难度和成本,以及被消费者买真退假、虚假退货等风险。但是,“羊毛党”毕竟是少数。在现实生活中,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未获法院支持的纠纷典型案例不也是常见吗?为规避个别恶意退款行为,岂能以多数人的售后权益为代价?【】

网络购物是一条环节众多的产业链,资质审核、货品选取、预售销售、快递运输、后期服务……每个关节都需要一丝不苟的对待和管理,规范售后服务和赠品质量,也需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微调,方可扎实落地。摒弃不作为的敷衍态度和应付作风,关注消费者的真切反馈和需求,才是商家长久生存、持续发展之道。【】

(以上综合经济日报、南方日报、光明网、红网)

微言大义:

@醉雪居士201607:客户不退货才是默认商品质量没问题。

@小修nia:什么时候也保障一下商家权益啊?现在好多把衣服鞋子穿过了,再利用7天无理由退款退还的,这种行为是不是也应该惩罚一下?

@一宝的猫头姐姐:有的东西不拆,发现不了问题啊。

@Zzzzjd624:感觉最好分类一下,也不能适用于所有产品。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从常识上来说,签收商品,只是代表收到了商品,未拆封前,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从法律上看,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早有明文规定。因此,于情于理,“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显然有些霸道。这次司法解释给消费者“撑腰”,也是给商家提个醒,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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